《鱼峰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鱼峰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1-05-17 09:00   

一、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对象是什么?

全市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即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二、乡村医生的劳动关系是什么?

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聘用关系,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身份由个体转变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乡聘村用”。

三、乡村医生的待遇保障有哪些?

乡村医生享受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包括:每月基本工资按照当地村(居)民委副主任补助标准发放,同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和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卫规〔2018〕1 号)等文件,对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考核后将相应的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同时,根据《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91号)文件精神,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并正在运行村卫生室,每年每个给予运行补助经费1000元(贫困村增加至1500元),城区内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由市财政与城区财政1:1比例分担,保证村卫生室正常运转。

四、乡村医生自行购买养老保险或原养老生活补助如何解决?

(一)原有在岗乡村医生养老机制处理方式。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聘用关系的乡村医生,在聘用时已自行购买养老保险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继续为其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聘用时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依法购买社会保险,解决在岗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二)经《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 号)文认定的乡村医生,截至2020 年 8月31日(含2020年8月31日)年满 60 周岁,且不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的,从 2020年 9月1日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其中确因工作需要仍在村卫生室岗位服务的,从其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三)经桂卫发〔2015〕7 号文认定的乡村医生,截至2020 年 8月31日(含2020年8月31日)年满 60 周岁,已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岗位管理的,自60 周岁起,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且不再通过延缴保险方式获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其本人自愿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可纳入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从其年满 60 周岁且不再在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老年乡村医生的具体资格认定和发放工作,由各县区依据桂卫发〔2015〕7 号文件组织实施。根据《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补充通知》(桂卫发〔2020〕6号)调整部分女性乡村医生获得补助年龄的有关规定,即2012年2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间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按照《关于印发广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卫农卫〔2012〕8号)有关规定退出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女性乡村医生,按其执业服务年限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四、哪些人员可以进入乡村医生队伍,如何配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等文件,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不足1千服务人口的按1名配备,同一村卫生室有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鼓励配备至少1名女性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乡村医生资格,并按规定接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尚未配备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驻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派驻人员可以轮换,但原则上至少服务满半年,在晋升聘用时优先考虑。

加强乡村医生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需求计划,通过订单定向培养、向大中专院校或社会招聘等形式,提前做好即将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的人才储备工作,保障空缺乡村医生岗位及时得到补充和更新。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一般不再担任村卫生室负责人,但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能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期。

五、乡村医生有哪些行为,可以责令其退出乡村医生队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退出政府办的村卫生室执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各项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一个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不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一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达30天;出现医疗卫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刑事处罚;受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其它情形。

六、村卫生室日常管理工作有哪些?

(一)加强用药安全保障。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7〕11号),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卫生室的药品需求和采购计划,统一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及时配送到各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严禁村卫生室私自采购药品、加价销售。村卫生室可根据用药习惯和患者诊疗需求,申请采购基本药物以外、符合规定比例内的药品,以保障村卫生室的用药,特别是满足慢病患者的需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统一规范村卫生室药房建设、药事管理,加大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力度,定期集中清理处置过期失效药品,保证群众用药安全。严禁村卫生室违反规定输液。

(二)加强村卫生室医保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医保直接结算(试行)的通知》(柳扶领医保〔2020〕2号),各县区、新区要加大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投入,做好村卫生室平板电脑或台式电脑安装“柳州市基层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及时对接医保信息系统,优化医保直接结算业务流程,开通门诊慢性病医保直接结算,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与村卫生室按月核算和拨付费用,严禁克扣村医医保费用,保障医保费用及时拨付。

(三)加强培训指导。各县区、新区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并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在线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内容以提高临床诊疗能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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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峰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对象是什么?

全市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即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二、乡村医生的劳动关系是什么?

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聘用关系,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身份由个体转变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乡聘村用”。

三、乡村医生的待遇保障有哪些?

乡村医生享受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包括:每月基本工资按照当地村(居)民委副主任补助标准发放,同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和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卫规〔2018〕1 号)等文件,对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考核后将相应的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同时,根据《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91号)文件精神,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并正在运行村卫生室,每年每个给予运行补助经费1000元(贫困村增加至1500元),城区内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由市财政与城区财政1:1比例分担,保证村卫生室正常运转。

四、乡村医生自行购买养老保险或原养老生活补助如何解决?

(一)原有在岗乡村医生养老机制处理方式。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聘用关系的乡村医生,在聘用时已自行购买养老保险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继续为其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聘用时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依法购买社会保险,解决在岗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二)经《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 号)文认定的乡村医生,截至2020 年 8月31日(含2020年8月31日)年满 60 周岁,且不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的,从 2020年 9月1日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其中确因工作需要仍在村卫生室岗位服务的,从其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三)经桂卫发〔2015〕7 号文认定的乡村医生,截至2020 年 8月31日(含2020年8月31日)年满 60 周岁,已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岗位管理的,自60 周岁起,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且不再通过延缴保险方式获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其本人自愿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可纳入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从其年满 60 周岁且不再在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老年乡村医生的具体资格认定和发放工作,由各县区依据桂卫发〔2015〕7 号文件组织实施。根据《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补充通知》(桂卫发〔2020〕6号)调整部分女性乡村医生获得补助年龄的有关规定,即2012年2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间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按照《关于印发广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卫农卫〔2012〕8号)有关规定退出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女性乡村医生,按其执业服务年限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四、哪些人员可以进入乡村医生队伍,如何配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等文件,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不足1千服务人口的按1名配备,同一村卫生室有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鼓励配备至少1名女性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乡村医生资格,并按规定接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尚未配备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驻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派驻人员可以轮换,但原则上至少服务满半年,在晋升聘用时优先考虑。

加强乡村医生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需求计划,通过订单定向培养、向大中专院校或社会招聘等形式,提前做好即将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的人才储备工作,保障空缺乡村医生岗位及时得到补充和更新。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一般不再担任村卫生室负责人,但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能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期。

五、乡村医生有哪些行为,可以责令其退出乡村医生队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退出政府办的村卫生室执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各项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一个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不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一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达30天;出现医疗卫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刑事处罚;受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其它情形。

六、村卫生室日常管理工作有哪些?

(一)加强用药安全保障。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7〕11号),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卫生室的药品需求和采购计划,统一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及时配送到各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严禁村卫生室私自采购药品、加价销售。村卫生室可根据用药习惯和患者诊疗需求,申请采购基本药物以外、符合规定比例内的药品,以保障村卫生室的用药,特别是满足慢病患者的需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统一规范村卫生室药房建设、药事管理,加大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力度,定期集中清理处置过期失效药品,保证群众用药安全。严禁村卫生室违反规定输液。

(二)加强村卫生室医保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医保直接结算(试行)的通知》(柳扶领医保〔2020〕2号),各县区、新区要加大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投入,做好村卫生室平板电脑或台式电脑安装“柳州市基层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及时对接医保信息系统,优化医保直接结算业务流程,开通门诊慢性病医保直接结算,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与村卫生室按月核算和拨付费用,严禁克扣村医医保费用,保障医保费用及时拨付。

(三)加强培训指导。各县区、新区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并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在线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内容以提高临床诊疗能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