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2017年5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1〕7号)文件精神,我区林业主管部门主动与环保部门、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森林资源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区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实施金山银山工程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推进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改造工作的通知》(桂林营发〔2017〕30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1〕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维护饮水安全,切实改善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鱼峰区自然资源局编制《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实施金山银山工程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29号)
(四)《关于推进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改造工作的通知》(桂林营发〔2017〕30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六)《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柳政规〔2021〕7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情况、工作任务、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内容及要求、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九个部分。
(一)工作任务
计划利用5年时间(2022年至2026年),重点对里雍镇里雍水厂、白沙镇白沙水厂两个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6年,全区力争完成更新改造面积4043.5亩,其中:里雍镇里雍水厂二级保护区2245.5亩;白沙镇白沙水厂1798亩(一级保护区林地146亩,二级保护区1652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有调整的,改造目标任务以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面积为准。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科学制定方案。区自然资源局部门会同市鱼峰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镇等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明确改造范围、任务、技术和措施,落实年度更新改造任务,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逐年实施。
2.强化采伐管理。对之前已种植的和列入调整改造范围的桉树,在发布调整和更新改造通告后林木达到主伐年龄的地块先改、凡采伐的地块必改。林农在申请林木采伐时必须提交更新改种造林承诺书,凡不按承诺书更新改种造林或2026年11月底前未完成采伐的,属于调整改造范围的桉树10年内不再给予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我区加强对林木采伐管理及更新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业主按照《条例》依法改造,不得继续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更新改造后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保持不变。更新改造后的商品林,可以根据群众意愿和有关规定,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3.采伐桉树后人工更新改造技术措施。鱼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商品林改造措施有四种方式:
(1)造林树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并且没有生态隐患的乡土树种、珍贵树种。
(2)造林模式。鼓励采用有利于涵养水源的乡土树种混交林、珍贵树种混交林或乡土珍贵树种混交林(混交比例为每个树种种植株数分别达到30%以上)为主。
(3)造林经营管理。造林经营严格按照《条例》实行,禁止相关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行为。
(4)实行封育保护。对于已纳入更新改造范围暂未实施更新改造的现有桉树种植地块,按照《条例》规定限制采伐,实施封育保护,严禁开展对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经营活动。
(三)保障措施
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树种更新改造的个人和集体,且将在林地上原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更新改造成其他水源涵养能力更强的树种或混交林,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助,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元/亩,县(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元/亩(在同一地块,同级、同部门财政补贴政策不应重叠享受),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先申请先安排,先造后补的原则,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不进行更新改造,实施封育保护改造方式的不享受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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