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区政府的相关要求,现就《鱼峰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建立健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鱼峰区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疫苗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中办发〔2018〕70号)、《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食药监办〔2011〕370号)、《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鱼峰区实际,制定《鱼峰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二、制定依据
《鱼峰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制定的政策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中办发〔2018〕70号)、《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食药监办〔2011〕370号)、《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柳州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三、制定过程
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鱼峰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2022年2月,按照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要求,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中办发〔2018〕7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于2022年5月草拟完成了《鱼峰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初稿,并于6月16日在鱼峰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于7月18日发函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期限内未收到修改意见,报请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鱼峰区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疫苗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五、主要内容
《鱼峰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主要分为: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分级标准、适用范围、处置原则。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鱼峰区的非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或需要由鱼峰区配合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疫苗安全事件、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及一般疫苗安全事件(Ⅰ级、Ⅱ级、Ⅲ级及Ⅳ级)。
(二)组织体系:包括应急机制启动、应急指挥部设置、应急指挥部职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三)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包括监测、预警(预警分级、非级别预警措施、非级别预警调整和解除)、事件的报告(报告责任主体、报告程序和时限、报告内容、报告方式)、事件的评估;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包括事发地先期处置(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响应措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非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信息发布;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总结评估、责任与奖惩;
(六)应急保障:包括队伍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资金保障、信息保障、预案演练、宣传教育;
(七)附则:包括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时间。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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