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来源: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2018-06-04 18:02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桂政发[2006]54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一)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 年1 月1 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 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 年1 月1 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 年1 月1 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二)改革后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办法。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

  (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具体计算办法是:以参保缴费人员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分别对应除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其中2002 年至参保缴费前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实施个人缴费前按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实施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 的按1 计算,高于1 的按实际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年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表)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三)实施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改革后相关政策的衔接。

  1.2006 年1 月1 日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 年发给1 个月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 年不满15 年的参保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可以按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 年止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不得采取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继续参保缴费人员至缴费年限满15 年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决定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其基本养老金,从缴费年限满15 年之下月起计发。申请继续缴费人员不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办法。

  2.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为保证实施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后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过渡期从2006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参保人员过渡期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本决定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改革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标准的,2006 年新退休人员在按老办法计发标准基础上,再按新办法高于老办法部分的20%加发基本养老金,从2007 年至2010 年新退休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比例依次递增为40%、60%、80%、90%,从 2011 年1 月1 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标准计发。同时,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 年1 月1 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在5 年过渡期内,另加发过渡性调节金。具体计发标准为:以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计算金额为基数,2006 年退休的按80%计发,从2007 年至2010年退休的计发比例逐年递减为60%、40%、20%、10%,2011 年1月1 日起新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

  3.过渡期间或期满后,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1 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5.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1991 年10 月31 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

  6.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以上、2006 年1 月1 日后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决定规定的新计发办法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以上、2006 年1月1 日后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按本决定规定的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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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桂政发[2006]54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一)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 年1 月1 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 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 年1 月1 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 年1 月1 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二)改革后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办法。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

  (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具体计算办法是:以参保缴费人员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分别对应除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其中2002 年至参保缴费前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实施个人缴费前按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实施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 的按1 计算,高于1 的按实际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年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表)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三)实施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改革后相关政策的衔接。

  1.2006 年1 月1 日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 年发给1 个月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 年不满15 年的参保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可以按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 年止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不得采取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继续参保缴费人员至缴费年限满15 年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决定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其基本养老金,从缴费年限满15 年之下月起计发。申请继续缴费人员不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办法。

  2.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为保证实施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后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过渡期从2006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参保人员过渡期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本决定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改革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标准的,2006 年新退休人员在按老办法计发标准基础上,再按新办法高于老办法部分的20%加发基本养老金,从2007 年至2010 年新退休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比例依次递增为40%、60%、80%、90%,从 2011 年1 月1 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标准计发。同时,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 年1 月1 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在5 年过渡期内,另加发过渡性调节金。具体计发标准为:以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计算金额为基数,2006 年退休的按80%计发,从2007 年至2010年退休的计发比例逐年递减为60%、40%、20%、10%,2011 年1月1 日起新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

  3.过渡期间或期满后,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1 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5.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1991 年10 月31 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

  6.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以上、2006 年1 月1 日后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决定规定的新计发办法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以上、2006 年1月1 日后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按本决定规定的新老办法对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