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中央驻桂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4月25日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征收体制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年度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待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另文公布。
自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可自愿在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选择确定。
二、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
三、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
四、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至2019年4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区一盘思想,坚决落实好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工作。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改革工作。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基金责任分担及考评奖励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将养老保险参保率纳入自治区对设区市考核的指标,同时按程序合理调整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四)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和防范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政策,规范基金管理,有效抑制不合理的基金支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使用。同时,进一步建立防范化解社会保险基金潜在风险机制,加强全区基金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印发
相关文件:【文字】《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