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鱼峰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文件内容请登录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9/21/content_5545345.htm查看)、《关于落实国发〔2020〕13号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柳审改办发〔2020〕1号)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规定,现就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取消和承接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
经梳理,国发〔2020〕13号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我区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详见附件1)、承接事项0项,依据桂政办发〔2017〕125号规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公安鱼峰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停止实施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在本单位行政许可目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以及其他有关审批系统中删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请公安鱼峰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内容,制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加强取消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其他工作
(一)各单位要重视本次取消和承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和承接的衔接工作,防止出现审批、管理上的“真空”和服务缺位。在落实取消和承接行政许可事项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馈。
(二)请公安鱼峰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将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及落实情况于10月16日(星期五)上午下班前通过网格将相关材料的电子版报送至政管办受理员01或政管办邮箱(yfqzgb@163.com),纸质版材料加盖公章报送至区审改办(区政务服务中心202室)。
(三)各单位在核对国发〔2020〕13号文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区审改办初步梳理的我区取消和承接事项中有遗漏的,及时与区审改办(区政务服务中心)对接。
(联系人:覃伍丽,联系电话:0772-8805366)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
2.《关于落实国发〔2020〕13号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柳审改办发〔2020〕1号)
鱼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鱼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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