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   发布日期: 2021-03-10 09:00   

各市、县(市、区)残联,各定点机构:

为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指导,根据《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桂政发〔201845号)的授权解释规定和建立科学合理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18118号),结合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际,现将《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310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

一、申请要求

(一)凭居住证申请的,残疾儿童需办理居住证,无法办理居住证的应附说明材料及监护人居住证、监护关系证明(户口本等)

(二)申请人应持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申请,诊断证明应达到国家残疾等级四级以上评定标准或以下规定条件。

二、申请条件

(一)凭残疾人证申请

应选择对应残疾类别的救助内容。

(二)凭诊断证明申请

1.视力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双眼视力或视野。

对不能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的0~3岁视力残疾儿童,可根据病种提供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救助,救助病种为:先天性白内障、儿童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Rb)、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永存原始玻璃体增生症 (PHPV)、家族性渗出性玻璃体视网膜病变(FEVR)、外层渗出性视网膜病变(Coats)

2.听力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不可逆的听力障碍(包括感音神经性聋、混合性聋)。

3.言语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脑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损伤以及损伤程度。

4.肢体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

对不能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的0~3岁肢体残疾儿童,诊断证明明确以下疾病可提供康复救助:

1)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的躯干或四肢功能障碍,如:全面性发育迟缓、大脑发育不良、脑性瘫痪、脑炎后遗症期、脑血管病后遗症期、脑外伤后遗症期、脑白质软化、周围神经病变等。

2)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如:肢体残缺、马蹄内翻足、肢体发育畸形、骨关节病、运动功能障碍(肿瘤、先天性代谢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多关节挛缩、重度先天性肌性斜颈、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等疾病引起的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等。

3)脊柱、骨盆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如:脊髓损伤、脊柱侧弯(大于45度)、脊髓疾病、强直性脊柱炎、骨盆错位、髋臼发育不良、先天性髋关节脱位等疾病。

5.智力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智力发育水平(发育商或智商)及社会适应能力。

6.孤独症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孤独症诊断。

残联或定点康复机构应根据诊断证明内容,对照相关文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可以提供康复救助。

三、康复训练救助标准

(一)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0~6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 7~17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50元。其中,肢体残疾引导式教育训练每天不少于30分钟。

(二)孤独症儿童

康复训练:0~12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13~17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50元。

(三)线上康复

特殊时期按自治区残联要求开展线上康复训练的,0~6岁(孤独症儿童0~12岁)救助标准为:

1.一对一指导课每节50元。不少于30分钟,每周编写一次训练方案,包含训练目标和训练措施,每天有训练记录和指导过程截图,家长签字确认。

2.集体课每节15元。不少于30分钟,每天不得超过2节,有详细教案,每天有上课记录和过程截图,家长签字确认。

3.每人每天线上康复训练救助费用不超过80元,每月总额不超过线下康复训练标准。

7~17岁(孤独症儿童13~17岁)救助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四、手术救助标准

0~17岁视力、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救助,救助标准每年不低于1万元。

五、救助年龄

0~6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1日前未满7岁;0~12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1日前未满13岁;13~17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1日前满13岁,未满18岁。

六、结算要求

(一)康复训练按实际服务天数结算,因自身原因中途放弃救助的,康复机构应及时停止康复训练并报县级残联备案。同一学期内连续请假10天、累计请假20天(病假除外),或无故缺课10天以上的,县残联或康复机构可终止其康复训练,终止训练后同一学期内不再提供康复训练救助。

(二)康复训练结算每年应分两次以上进行,结算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表及定点机构服务协议复印件;

2.康复服务的日记录表和月费用统计表(家长签字和机构盖章);

3.康复服务档案。每个救助周期提供一次,包含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康复训练情况和康复效果的纸质客观记录。

(三)同类手术救助结算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每年不超过两次,结算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表及定点机构服务协议复印件;

2.手术病案复印件;

3.个人自付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各级残联要努力提高经办能力,切实提高救助经费预算的执行率,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权益,维护康复机构的合法利益,严格按照《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桂残联字〔201964号)要求,及时完成结算清单审核并按照合同协议支付救助费用。

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打印正文】
分享本文至:

规范标准

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残联,各定点机构:

为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指导,根据《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桂政发〔201845号)的授权解释规定和建立科学合理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18118号),结合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际,现将《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310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

一、申请要求

(一)凭居住证申请的,残疾儿童需办理居住证,无法办理居住证的应附说明材料及监护人居住证、监护关系证明(户口本等)

(二)申请人应持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申请,诊断证明应达到国家残疾等级四级以上评定标准或以下规定条件。

二、申请条件

(一)凭残疾人证申请

应选择对应残疾类别的救助内容。

(二)凭诊断证明申请

1.视力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双眼视力或视野。

对不能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的0~3岁视力残疾儿童,可根据病种提供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救助,救助病种为:先天性白内障、儿童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Rb)、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永存原始玻璃体增生症 (PHPV)、家族性渗出性玻璃体视网膜病变(FEVR)、外层渗出性视网膜病变(Coats)

2.听力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不可逆的听力障碍(包括感音神经性聋、混合性聋)。

3.言语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脑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损伤以及损伤程度。

4.肢体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

对不能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的0~3岁肢体残疾儿童,诊断证明明确以下疾病可提供康复救助:

1)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的躯干或四肢功能障碍,如:全面性发育迟缓、大脑发育不良、脑性瘫痪、脑炎后遗症期、脑血管病后遗症期、脑外伤后遗症期、脑白质软化、周围神经病变等。

2)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如:肢体残缺、马蹄内翻足、肢体发育畸形、骨关节病、运动功能障碍(肿瘤、先天性代谢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多关节挛缩、重度先天性肌性斜颈、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等疾病引起的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等。

3)脊柱、骨盆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如:脊髓损伤、脊柱侧弯(大于45度)、脊髓疾病、强直性脊柱炎、骨盆错位、髋臼发育不良、先天性髋关节脱位等疾病。

5.智力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智力发育水平(发育商或智商)及社会适应能力。

6.孤独症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孤独症诊断。

残联或定点康复机构应根据诊断证明内容,对照相关文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可以提供康复救助。

三、康复训练救助标准

(一)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0~6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 7~17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50元。其中,肢体残疾引导式教育训练每天不少于30分钟。

(二)孤独症儿童

康复训练:0~12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13~17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50元。

(三)线上康复

特殊时期按自治区残联要求开展线上康复训练的,0~6岁(孤独症儿童0~12岁)救助标准为:

1.一对一指导课每节50元。不少于30分钟,每周编写一次训练方案,包含训练目标和训练措施,每天有训练记录和指导过程截图,家长签字确认。

2.集体课每节15元。不少于30分钟,每天不得超过2节,有详细教案,每天有上课记录和过程截图,家长签字确认。

3.每人每天线上康复训练救助费用不超过80元,每月总额不超过线下康复训练标准。

7~17岁(孤独症儿童13~17岁)救助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四、手术救助标准

0~17岁视力、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救助,救助标准每年不低于1万元。

五、救助年龄

0~6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1日前未满7岁;0~12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1日前未满13岁;13~17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1日前满13岁,未满18岁。

六、结算要求

(一)康复训练按实际服务天数结算,因自身原因中途放弃救助的,康复机构应及时停止康复训练并报县级残联备案。同一学期内连续请假10天、累计请假20天(病假除外),或无故缺课10天以上的,县残联或康复机构可终止其康复训练,终止训练后同一学期内不再提供康复训练救助。

(二)康复训练结算每年应分两次以上进行,结算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表及定点机构服务协议复印件;

2.康复服务的日记录表和月费用统计表(家长签字和机构盖章);

3.康复服务档案。每个救助周期提供一次,包含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康复训练情况和康复效果的纸质客观记录。

(三)同类手术救助结算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每年不超过两次,结算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表及定点机构服务协议复印件;

2.手术病案复印件;

3.个人自付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各级残联要努力提高经办能力,切实提高救助经费预算的执行率,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权益,维护康复机构的合法利益,严格按照《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桂残联字〔201964号)要求,及时完成结算清单审核并按照合同协议支付救助费用。

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