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4日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原材料供应与产品加工销售
第三章 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五章 产业扶持与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柳州螺蛳粉品质和品牌特色,构建具有独特竞争力的柳州螺蛳粉产业体系,促进柳州螺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柳州螺蛳粉的原材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营销流通、质量监控、品牌建设与保护、产业融合、文化传承与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坚持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质量保障、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将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顶层设计,集中资源要素促进柳州螺蛳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监督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林业和园林、科学技术、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用于基地建设、技术创新、品牌推广、产业融合等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柳州螺蛳粉全产业链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等。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柳州螺蛳粉产业标准化建设,依法建立和健全柳州螺蛳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和标准化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推动柳州螺蛳粉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
制定柳州螺蛳粉地方标准应当结合地域特点和优势,突出柳州螺蛳粉地方特色风味,加大特色优质标准供给。
鼓励和支持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柳州螺蛳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从事柳州螺蛳粉产业相关活动,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鼓励柳州螺蛳粉生产企业制定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九条 柳州螺蛳粉相关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引导本行业生产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鼓励和支持柳州螺蛳粉相关行业社会组织在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为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柳州螺蛳粉文化的宣传推广,建立柳州螺蛳粉宣传推介体系。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柳州螺蛳粉文化的宣传报道,扩大柳州螺蛳粉品牌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柳州螺蛳粉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工作。
对涉及柳州螺蛳粉食品安全的重大公益诉讼案件,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损害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的违法行为。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及时处理举报信息。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柳州螺蛳粉重大事件协调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企业对重大事件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对在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原材料供应与产品加工销售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科学布局、引导扶持柳州螺蛳粉原材料种植养殖基地建设,推动柳州螺蛳粉原材料种植养殖的本地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
鼓励和支持达到一定规模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柳州螺蛳粉原材料种植养殖基地创建、申报柳州螺蛳粉原材料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柳州螺蛳粉原材料种植养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柳州螺蛳粉原材料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绿色综合防控技术,保障柳州螺蛳粉原材料质量安全。
柳州螺蛳粉原材料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柳州螺蛳粉原材料的生产。
柳州螺蛳粉原材料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如实记录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对象、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等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支持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推进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
鼓励和支持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提升柳州螺蛳粉原材料酿(腌)制、灭菌、冷藏、包装等生产加工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产品研发,创新品种口味,加大预制菜研发力度,创制螺蛳鸭脚煲、螺蛳饭、螺蛳酱等衍生产品,延长产业链。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包装柳州螺蛳粉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
预包装柳州螺蛳粉的包装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质量、规格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鼓励采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推动批发零售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和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仓储、快递物流等配套设施建设,为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市场营销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柳州螺蛳粉及其原材料产品流通和交易。
第二十一条 鼓励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利用国际市场、国际资源,在境外设立零售网点,构建分销网络。鼓励采取电子商务方式促进交易,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二条柳州螺蛳粉餐饮门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所用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五)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推动柳州螺蛳粉餐饮门店改造升级,增强餐饮美食体验感。
鼓励柳州螺蛳粉餐饮门店以绿色化为方向,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加强餐厨垃圾回收管理,实行“明厨亮灶”。
鼓励和支持预包装柳州螺蛳粉生产企业开办餐饮门店,引入智能技术,打造集餐饮美食体验、文化展示、产品推广于一体的柳州螺蛳粉品牌专卖店。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柳州螺蛳粉生产企业对其下属直营店、加盟店统一采购配送原材料,或者对其他餐饮门店提供统一原材料配送;与原材料种植养殖基地和加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原材料标准化供应。
支持连锁品牌企业利用中央厨房对全国统一采购、加工、配送原材料,引导企业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引导中央厨房进入园区,建立大型中央厨房基地、酿(腌)基地和配送基地,实现连锁品牌全国统一配送。
第三章 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监督和检查,指导和督促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柳州螺蛳粉全产业链检验检测,加强检验检测技术研究能力建设,提高检验检测服务水平。
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柳州螺蛳粉产品开展质量安全检测,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从原材料种植养殖、采购、加工、贮存、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
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体系认证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提升柳州螺蛳粉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原材料的种植养殖、加工、贮存,预包装柳州螺蛳粉的预处理、生产加工、包装,餐饮门店的原材料采购、环境卫生等关键环节的监管。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柳州螺蛳粉品牌建设与保护机制,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护和运用。
鼓励和支持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保持柳州螺蛳粉的传统风味和特色品质,加强对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培育、保护和运用,增强柳州螺蛳粉品牌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柳州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培育具有鲜明柳州特质、品质优良的柳州螺蛳粉原材料品牌,鼓励和支持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柳州螺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和推动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柳州螺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申请使用“柳州螺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经公告备案成为合法使用人后,可在其生产的柳州螺蛳粉及其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宣传上使用柳州螺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鼓励和支持柳州螺蛳粉商标国际注册,拓展柳州螺蛳粉的海外保护范围。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推动柳州螺蛳粉集体商标注册、运用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柳州螺蛳粉“老字号”的认定和管理。
鼓励和引导行业社会组织开展柳州螺蛳粉餐饮门店评比工作,打造使用本地优质原材料,保持本地传统风味特色的餐饮示范门店、品牌门店。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柳州螺蛳粉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指导被侵权人维护商标权利,保护柳州螺蛳粉的品牌权益。
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互联网追溯防伪系统开展地理标志产品跟踪识别管理,强化地理标志原产地溯源保护。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柳州螺蛳粉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保护维权机制,规范和支持知识产权维权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服务。
鼓励和促进企业、行业社会组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柳州螺蛳粉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和协作机制,依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和运营。
第五章 产业扶持与发展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柳州螺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制定具体扶持政策。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对柳州螺蛳粉产业的扶持。
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和创新适合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设立产业或者创新基金,支持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柳州螺蛳粉产业用地合理需求,提前介入指导项目选址,促进产业用地集约化发展。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柳州螺蛳粉产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服务,组织开展技能培训。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深化产教融合,优化学科、专业、课程设置,培育柳州螺蛳粉产业人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柳州螺蛳粉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资金投入,推进柳州螺蛳粉产业创新升级。
鼓励和支持柳州螺蛳粉生产企业通过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科技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扩大规模,培育具有带动力、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与融合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米粉、酸笋、豆角、螺蛳等初加工项目扶持,培育扶持原材料初加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柳州螺蛳粉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鼓励按照“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建设原材料供应基地、分销中心、研发中心,推动企业跨区域发展。
第四十三条 鼓励柳州螺蛳粉餐饮企业开展品牌连锁经营,在国内外以餐饮连锁店、加盟店等形式开店经营。
指导企业完善连锁经营品牌管理,树立品牌意识,突出“柳州螺蛳粉”或者标注柳州螺蛳粉集体商标。
第四十四条 支持柳州螺蛳粉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特色街区等产业集聚区建设,壮大柳州螺蛳粉产业集群。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柳州螺蛳粉产业与文化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建设柳州螺蛳粉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特色街区等。
第四十六条 鼓励成立柳州螺蛳粉文化组织,支持建设柳州螺蛳粉文化场所,挖掘、整理、传播柳州螺蛳粉文化,开展柳州螺蛳粉文化主题活动,推广柳州螺蛳粉文化旅游,加强柳州螺蛳粉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
鼓励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创建文化旅游品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柳州螺蛳粉文化的作品、文创产品。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柳州螺蛳粉传统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柳州螺蛳粉制作技艺的传承人申报工作,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柳州螺蛳粉传统制作技艺采用整理、研究、学术交流、收徒、开办大师工作室等方式,开展柳州螺蛳粉文化传承传播活动。
第四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与柳州螺蛳粉生产活动密切相关、具有传承保护价值的传统工艺、节庆、民俗、文献、手稿等相关资源调查,并纳入保护利用范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柳州螺蛳粉原材料,是指用于制作柳州螺蛳粉米粉及配料所需的螺蛳、竹笋、豆角、大米、木耳、辣椒、大豆、花生、香辛料等原料。
本条例所称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从事柳州螺蛳粉原材料种植养殖、加工、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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