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发布日期: 2021-07-06 11:00   

2021年3月8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将推动广西各级各部门和各族干部群众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巩固和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规定和全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交流现场会重点任务安排,结合我区创建工作实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共同制定了《办法》。《办法》明确,在自治区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民宗委联合命名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共同负责评审命名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自治区民宗委为具体负责部门。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评审命名范围、原则,申报条件、时间、程序,撤销命名情形以及示范区示范单位管理等作了规范。重点明确了以下九个方面:

(一)关于评审命名范围。《办法》所指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包括示范区和示范单位。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相关单位等。建议处室同志阅知,对照条件研究提出推荐名单。

(二)关于评审命名原则。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评价标准,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命名。

(三)关于申报条件。申报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自治区级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县(市、区),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所属单位除外〕,符合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测评分值达到90分以上),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积极贡献,在全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四)关于申报时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民宗委每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工作,原则上各设区市和各有关单位每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民宗委进行集中申报,提出验收申请。

(五)关于重点培育报备。为掌握各地拟重点培育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情况,要求设区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或自治区级主管部门提前一年将重点培育单位向自治区民宗委报备,以便有针对性指导和支持。

(六)关于申报程序。一是按照属地原则,设区市所辖范围内的地区和单位申报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由设区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组织申报,经设区市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向自治区民宗委推荐申报。二是自治区级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民宗委申报。三是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所属单位申报经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政治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民宗委申报。

(七)关于撤销命名情形。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的,或者出现其他被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况,应撤销其命名。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和自治区民宗委直接决定撤销命名。原申报单位也可提出撤销命名申请,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和自治区民宗委审批。被撤销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八)关于示范区示范单位管理。

1.关于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重新申报的方式方法是,期满后向自治区民宗委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地区(单位)创建工作自查报告,经复查符合标准的保留荣誉,不符合标准的不保留荣誉。在这一点上,我们参考文明城市、其他省区关于示范区示范单位期满复查符合标准的保留荣誉做法。

2.关于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示范区示范单位的管理。自治区民宗委负责收集整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典型材料,建立数据库,并总结推广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先进经验,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业务培训等工作。设区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内各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典型材料,建立数据库。

(九)关于创建示范连队的情况。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在原来“六进”基础上增加“进连队”,创建工作主阵地主渠道增加为“七进”。国家民委命名办法规定,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核后向国家民委申报。因此,在第十条明确了“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所属单位经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政治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民宗委申报。”并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三、征求修改意见情况

自治区民宗委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各市民宗委(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两次征求修改意见,共收集意见42条,我们对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采纳,最终形成《办法》。

四、正式出台《办法》

2021年2月20日,自治区民宗委党组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办法》提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联合审核会签,2021年3月8日以三部委名义正式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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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3月8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将推动广西各级各部门和各族干部群众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巩固和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规定和全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交流现场会重点任务安排,结合我区创建工作实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共同制定了《办法》。《办法》明确,在自治区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民宗委联合命名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共同负责评审命名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自治区民宗委为具体负责部门。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评审命名范围、原则,申报条件、时间、程序,撤销命名情形以及示范区示范单位管理等作了规范。重点明确了以下九个方面:

(一)关于评审命名范围。《办法》所指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包括示范区和示范单位。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相关单位等。建议处室同志阅知,对照条件研究提出推荐名单。

(二)关于评审命名原则。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评价标准,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命名。

(三)关于申报条件。申报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自治区级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县(市、区),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所属单位除外〕,符合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测评分值达到90分以上),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积极贡献,在全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四)关于申报时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民宗委每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工作,原则上各设区市和各有关单位每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民宗委进行集中申报,提出验收申请。

(五)关于重点培育报备。为掌握各地拟重点培育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情况,要求设区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或自治区级主管部门提前一年将重点培育单位向自治区民宗委报备,以便有针对性指导和支持。

(六)关于申报程序。一是按照属地原则,设区市所辖范围内的地区和单位申报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由设区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组织申报,经设区市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向自治区民宗委推荐申报。二是自治区级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民宗委申报。三是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所属单位申报经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政治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民宗委申报。

(七)关于撤销命名情形。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的,或者出现其他被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况,应撤销其命名。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和自治区民宗委直接决定撤销命名。原申报单位也可提出撤销命名申请,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和自治区民宗委审批。被撤销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八)关于示范区示范单位管理。

1.关于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重新申报的方式方法是,期满后向自治区民宗委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地区(单位)创建工作自查报告,经复查符合标准的保留荣誉,不符合标准的不保留荣誉。在这一点上,我们参考文明城市、其他省区关于示范区示范单位期满复查符合标准的保留荣誉做法。

2.关于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示范区示范单位的管理。自治区民宗委负责收集整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典型材料,建立数据库,并总结推广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先进经验,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业务培训等工作。设区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内各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典型材料,建立数据库。

(九)关于创建示范连队的情况。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在原来“六进”基础上增加“进连队”,创建工作主阵地主渠道增加为“七进”。国家民委命名办法规定,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核后向国家民委申报。因此,在第十条明确了“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所属单位经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政治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民宗委申报。”并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三、征求修改意见情况

自治区民宗委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各市民宗委(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两次征求修改意见,共收集意见42条,我们对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采纳,最终形成《办法》。

四、正式出台《办法》

2021年2月20日,自治区民宗委党组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办法》提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联合审核会签,2021年3月8日以三部委名义正式印发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