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民宗发〔2024〕3号
各县区党委统战部(民宗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党群工作部:
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我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宗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宗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四个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民宗发〔2023〕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柳州市民宗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柳州市民宗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四个行政裁量权基准。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1.柳州市民宗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
2.柳州市民宗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柳州市民宗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4.柳州市民宗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5.柳州市民宗系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柳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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