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就来给大家讲讲“符合资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该如何办理~
适用范围
已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经认定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应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人员身份信息在系统中为其进行标记,并根据资助标准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方式为其代缴,缴费补贴不发给个人。
设立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2.《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 号);
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八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街接的通知》(民发〔2017〕12 号);
6.《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街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
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条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
申办材料
医保部门与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通过数据交互方式核实参保人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保人无需提交材料申请。
办理方式
部门间数据交互。
办理流程
流程图:
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救助对象
↓
部门间数据交互
↓
相应费用缴至税务机关
办理程序:
1.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救助对象。
2.部门间数据交互。
3.相应费用缴至税务机关。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常见错误示例
参保人未经相应部门认定为符合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人员。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知道自己已经享受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参保人通过税务缴费渠道缴费时,所需缴纳的费用是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享受相应比例个人缴费补贴后的金额。如有疑问可咨询属地医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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