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制度,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在保障公平基础上,提高重特大疾病和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我区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和医疗救助工作实际,自治区医保局牵头制定了《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
二、制定过程
(一)调研和起草阶段。
2021年8月中旬,自治区医保局先后深入南宁、百色、玉林、贵港市等地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相关调研,总结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2021年11月中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下达后,自治区医保局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开展医疗求助工作实际情况,以调研成果为基础,起草《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
(二)征求意见阶段。
2021年11月,自治区医保局发文征求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等自治区有关单位和各市医保局意见,并在各单位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12月13日,再次发文征求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单位的意见,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然后再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基本框架
《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包括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医疗救助工作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为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第四部分为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第五部分为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第六部分为强化组织保障,就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协同、基金预算管理、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通知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4号)同时废止。
四、合法性审核情况
2022年1月,《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转自治区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核。自治区司法厅认为《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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