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来源: 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4-04-05 10:00   

一、资助对象

(一)寄宿生。资助对象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在民族自治县融水县三江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县和边境县待遇县)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全覆盖,并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脱贫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子女、革命烈士子女、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等。符合政策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就读学校申请。

(二)非寄宿生。资助对象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上,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将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五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政策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就读学校申请。

二、资助标准

寄宿生: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非寄宿生: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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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一、资助对象

(一)寄宿生。资助对象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在民族自治县融水县三江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县和边境县待遇县)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全覆盖,并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脱贫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子女、革命烈士子女、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等。符合政策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就读学校申请。

(二)非寄宿生。资助对象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上,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将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五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政策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就读学校申请。

二、资助标准

寄宿生: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非寄宿生: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