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印发《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 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   发布日期: 2023-03-09 11:00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统计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22〕13号)精神,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保障托育服务发展的主体责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厅

2023年3月2日

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工作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22〕13号)精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保障托育服务发展的主体责任,自治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进一步引导激励各市、县(市、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形成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满足广大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为目标,以普惠托育服务为重点,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机构。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压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支持和保障托育服务发展的主体责任,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到2025年,各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低于4.5个,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60%以上,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托育服务指标任务。

三、激励方式

自2023年起,各市每年对所辖县(市、区)托育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自评,自治区结合各市托育服务工作开展及自评情况对各市进行综合评价,并从2024年至2026年安排资金,对托育服务工作卓有成效、各项指标任务完成较好、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市进行奖励性补助,激励支持各地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各市的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于次年下达奖补资金。

四、激励评价主要内容

(一)数量指标(占比70%)。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

(二)质量指标(占比30%)。

1.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

2.市级及所辖县公办综合性托育中心(园)建设项目。

3.托位使用率。

4.普惠托位覆盖率。

(三)否决项。

辖区内托育机构若发生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的;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因其他责任事件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将给予“一票否决”。计入托位数的托育机构应当按要求在相关部门登记或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未完成自治区当年下达的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任务的地区不在奖励范围。

以上评价内容统计区间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托育服务工作发展情况和激励评价主要内容,制定具体年度评分细则。

五、评价程序

(一)市级自评。每年7月15日前,各市根据指标内容,审核所辖县(市、区)的任务完成数,负责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托育服务工作评价。每年7月30日前,市级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托育工作指标及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自评报告,对标对表自治区评分细则,介绍主要措施、突出亮点和工作成效,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字数不超过3000字。

(二)自治区级评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程序,于每年9月底前提取各市任务数完成数据,对各市托育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公示。依据自治区对各市综合评价结果,将拟奖补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予以通报。

(四)监督。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定期组织现场核验评价结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

六、结果应用

(一)评价结果作为奖补依据。对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托位数任务的市给予奖补。市级奖补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档次,一等奖奖励名额不超过2个,二等奖奖励名额不超过4个,三等奖奖励名额不超过8个。年度奖励标准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的评价情况确定,于次年下达奖补资金。

(二)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各市奖补资金可用于对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县(市、区)给予补助。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托育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托育服务发展相关支出,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托育服务发展无关的支出。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依据自治区评分细则,出台相关的评价方案和支持措施,可参照自治区的激励办法,结合实际,安排本级奖补资金。要严格做好对所辖县(市、区)托育服务的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全国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准确统计托育服务相关情况,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二)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数据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托位台账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并依托托育服务基础数据库核定新增托位数,组织开展相关核验工作,确保考评结果真实、准确;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托育服务市场主体的登记和规范管理,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托育机构注册登记信息;教育部门要加强托幼一体化工作的统筹指导和行业管理,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辖区内幼儿园托班的班数、幼儿数等相关数据;财政部门要做好奖补资金的安排与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

(三)各市、县(市、区)要积极配合托育服务考评工作,坚决防止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七章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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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印发《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 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统计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22〕13号)精神,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保障托育服务发展的主体责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厅

2023年3月2日

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工作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22〕13号)精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保障托育服务发展的主体责任,自治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进一步引导激励各市、县(市、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形成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满足广大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为目标,以普惠托育服务为重点,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机构。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压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支持和保障托育服务发展的主体责任,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到2025年,各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低于4.5个,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60%以上,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托育服务指标任务。

三、激励方式

自2023年起,各市每年对所辖县(市、区)托育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自评,自治区结合各市托育服务工作开展及自评情况对各市进行综合评价,并从2024年至2026年安排资金,对托育服务工作卓有成效、各项指标任务完成较好、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市进行奖励性补助,激励支持各地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各市的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于次年下达奖补资金。

四、激励评价主要内容

(一)数量指标(占比70%)。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

(二)质量指标(占比30%)。

1.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

2.市级及所辖县公办综合性托育中心(园)建设项目。

3.托位使用率。

4.普惠托位覆盖率。

(三)否决项。

辖区内托育机构若发生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的;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因其他责任事件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将给予“一票否决”。计入托位数的托育机构应当按要求在相关部门登记或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未完成自治区当年下达的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任务的地区不在奖励范围。

以上评价内容统计区间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托育服务工作发展情况和激励评价主要内容,制定具体年度评分细则。

五、评价程序

(一)市级自评。每年7月15日前,各市根据指标内容,审核所辖县(市、区)的任务完成数,负责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托育服务工作评价。每年7月30日前,市级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托育工作指标及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自评报告,对标对表自治区评分细则,介绍主要措施、突出亮点和工作成效,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字数不超过3000字。

(二)自治区级评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程序,于每年9月底前提取各市任务数完成数据,对各市托育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公示。依据自治区对各市综合评价结果,将拟奖补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予以通报。

(四)监督。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定期组织现场核验评价结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

六、结果应用

(一)评价结果作为奖补依据。对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托位数任务的市给予奖补。市级奖补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档次,一等奖奖励名额不超过2个,二等奖奖励名额不超过4个,三等奖奖励名额不超过8个。年度奖励标准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的评价情况确定,于次年下达奖补资金。

(二)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各市奖补资金可用于对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县(市、区)给予补助。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托育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托育服务发展相关支出,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托育服务发展无关的支出。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依据自治区评分细则,出台相关的评价方案和支持措施,可参照自治区的激励办法,结合实际,安排本级奖补资金。要严格做好对所辖县(市、区)托育服务的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全国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准确统计托育服务相关情况,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二)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数据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托位台账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并依托托育服务基础数据库核定新增托位数,组织开展相关核验工作,确保考评结果真实、准确;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托育服务市场主体的登记和规范管理,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托育机构注册登记信息;教育部门要加强托幼一体化工作的统筹指导和行业管理,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辖区内幼儿园托班的班数、幼儿数等相关数据;财政部门要做好奖补资金的安排与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

(三)各市、县(市、区)要积极配合托育服务考评工作,坚决防止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七章相关要求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