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疑惑解答:
问:优先配租人员有哪些呢?
答:《办法》明确了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本市申请家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即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身患一级或二级残疾的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见义勇为荣誉的;享受优抚政策的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待遇的其他困难家庭。
此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可以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对象公开配租。配租方案由企业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问:物业费的减免标准是什么?
答: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
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等家庭的,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适当减免物业服务费,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承担,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减免100%;低保家庭,减免50%;低保边缘家庭,减免30%;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减免50%。
问:租金补贴与核减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但尚未配租的家庭,可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x保障面积标准X核定家庭人数,补贴面积按每人15平方米予以补贴,低保、特困家庭按12元/平方米发放,其他满足条件的家庭按10元/平方米发放,上述补贴发放上限为900元/月,单身申请人补贴按二人标准计算。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下列家庭,可通过租金核减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减免租金,租金核减金额=合同租金x租金核减系数: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1.0;低保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9;低保边缘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7;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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