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
(1)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是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双方或一方为外国公民的,依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
(2)被收养人: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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