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办理,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本原件;
(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结婚证》原件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四)自愿离婚协议书;
(五)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2张。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先申请离婚登记,自申请离婚登记一个月后,如无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情形,双方应于一个月内到婚姻登记机关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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