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就业]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须知
服务对象:相关人员
办理依据:《关于印发<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人社发〔2010〕123号)
办理条件:具有柳州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1)“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按照《柳州市“零就业家庭”援助办法》(柳政办〔2007〕163号)申报认定,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有效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的家庭成员。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低保证明且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
(3)“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上学读书,且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父亲或母亲。
(5)双下岗家庭:是指夫妻二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同时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失地失业人员:是指被征地失去土地且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生活困难的人员。
(7)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12个月以上的人员。
(8)困难家庭应届大学毕业生:是指家庭生活困难,依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且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大学毕业生。
(9)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难以实现就业的其他人员。
(10)其他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特殊情况
办理程序:1.申请人去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交材料。
2.材料经由社区初审—街道办事处复审—城区审核—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批。
3.市服务就业中心认定:
(1)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第7页就业援助卡上,签署认定结果,并加盖公章。
(2)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所提交资料给城区,并注明不符合办理的原因及说明。
1. 由社区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还给申请人并说明办理结果。
所需材料:申请人持本人相关证件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认定申请:
1. 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户口本复印首页和本人那页,地址如有迁出,再提交迁出后地址页复印件1份)。
3. 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认定各类型人员所需提供的相应材料:
(1)“零就业家庭”成员须提供当年有效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低保人员”须提供当年有效的《低保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同时《就业失业登记证》需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
(3)“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须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民政局开具)以及未成年子女就学证明(学校开具)。
(4)“双下岗家庭”须提供夫妻双方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双方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失地失业人员”须提供失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须提供助学贷款证明及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7)”刑释解教人员”须提供刑释解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填写《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2张。
(以上所有复印材料均要求使用A4纸)
办理地点:柳州市屏山大道19号
受理部门: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一科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2-38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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