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 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2017-07-11 09:06   

柳人社发〔2010123

  

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民生,稳定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按照《柳州市零就业家庭援助办法》(柳政办[2007]163号)申报认定,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有效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的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低保证明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三)“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上学读书,且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父亲或母亲。

(五)双下岗家庭:是指夫妻二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同时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失地失业人员:是指被征地失去土地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生活困难的人员。

(七)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12个月以上的人员。

(八)困难家庭应届大学毕业生:是指家庭生活困难,依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且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大学毕业生。

(九)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难以实现就业的其他人员。

(十)其他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特殊情况。

有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资分红、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组织机构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报、审核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相关证件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请。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

3.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登记失业证明原件附复印件;

4.“零就业家庭成员须提供当年有效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原件附复印件;低保人员须提供当年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及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原件附复印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须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及未成年子女就学证明;双下岗家庭须提供夫妻双方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领取失业保险救济金凭证;失地失业人员须提供失地证明;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须提供助学贷款证明及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刑释解教人员须提供刑释解教证明等。

5.本人填写《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二)认定审核

1.初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

2.复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经审核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的,报城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3.审核。城区就业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4.审批。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5.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将结果反馈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签署认定结果并签发《就业援助卡》。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审批部门批示后,市就业服务中心注销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取消原因,收回《就业援助卡》:

(一)开办私营企业,或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二)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三)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户口迁出,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经查实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五、管理与监督

(一)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将纳入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就业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一旦注销,将停止享受有关扶持就业政策。

(二)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就业和再就业、享受扶持政策等情况进行有效登记和备案,并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调查走访,切实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实时反映。

(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检制度。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每年复检一次,由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申请人应如实提报材料,各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有效证件的年度审查工作,年检合格的,予以继续享受有关扶持就业政策并直至期满;对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即行失效,将停止享受各项扶持就业政策。

(四)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要积极宣传和帮助本社区居民了解本市相关扶持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台账管理制度。制定调查走访制度,并做好走访记录备查,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变动情况和享受扶持就业政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申请和认定,对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供申请人详细情况,并将相关资料转移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认定。

(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将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格;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起实施,此前本市有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各县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打印正文】
分享本文至:

常见问题

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柳人社发〔2010123

  

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民生,稳定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按照《柳州市零就业家庭援助办法》(柳政办[2007]163号)申报认定,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有效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的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低保证明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三)“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上学读书,且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父亲或母亲。

(五)双下岗家庭:是指夫妻二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同时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失地失业人员:是指被征地失去土地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生活困难的人员。

(七)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12个月以上的人员。

(八)困难家庭应届大学毕业生:是指家庭生活困难,依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且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大学毕业生。

(九)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难以实现就业的其他人员。

(十)其他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特殊情况。

有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资分红、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组织机构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报、审核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相关证件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请。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

3.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登记失业证明原件附复印件;

4.“零就业家庭成员须提供当年有效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原件附复印件;低保人员须提供当年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及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原件附复印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须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及未成年子女就学证明;双下岗家庭须提供夫妻双方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领取失业保险救济金凭证;失地失业人员须提供失地证明;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须提供助学贷款证明及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刑释解教人员须提供刑释解教证明等。

5.本人填写《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二)认定审核

1.初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

2.复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经审核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的,报城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3.审核。城区就业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4.审批。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5.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将结果反馈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签署认定结果并签发《就业援助卡》。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审批部门批示后,市就业服务中心注销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取消原因,收回《就业援助卡》:

(一)开办私营企业,或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二)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三)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户口迁出,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经查实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五、管理与监督

(一)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将纳入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就业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一旦注销,将停止享受有关扶持就业政策。

(二)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就业和再就业、享受扶持政策等情况进行有效登记和备案,并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调查走访,切实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实时反映。

(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检制度。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每年复检一次,由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申请人应如实提报材料,各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有效证件的年度审查工作,年检合格的,予以继续享受有关扶持就业政策并直至期满;对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即行失效,将停止享受各项扶持就业政策。

(四)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要积极宣传和帮助本社区居民了解本市相关扶持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台账管理制度。制定调查走访制度,并做好走访记录备查,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变动情况和享受扶持就业政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申请和认定,对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供申请人详细情况,并将相关资料转移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认定。

(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将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格;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起实施,此前本市有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各县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