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案流程
发布日期:
2017-07-23 16:50  
当事人仲裁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有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在仲裁中有放弃仲裁请求的权利。
二、被申请人对申诉人提起仲裁,有应诉、答辩的权利,在答辩期间可以提出反申请。
三、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和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经仲裁员许可,当事人有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五、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六、裁决前,申诉人有申请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和解的权利。
七、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提出仲裁请求或提出反驳、反诉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义务。
八、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对有义务一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九、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以外的裁决不服的,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十、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仲裁权利,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仲裁权利。
十一、当事人在仲裁中应当遵守仲裁规则,服从仲裁庭管理,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仲裁权利,不得实施妨碍仲裁的行为,按仲裁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审须知:
一、当事人收到开庭书面通知后,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申请人收到开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开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劳动者一方应当携带并出示证明身份的相关材料,并将证明身份材料的复印件交由仲裁委留存;用人单位一方应携带并出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在注册登记材料上加盖公章交由仲裁委留存。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携带并出示证明身份的相关材料,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仲裁委留存。
五、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庭审活动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出示证明身份的相关材料并将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授权书交由仲裁委留存。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纪律:
一、参加仲裁庭审人员,应自觉维护仲裁庭的秩序,保持庭内安静,不许喧哗。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拍照、摄像。
二、仲裁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请人按自动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按缺席仲裁。
三、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质证和辩论时,必须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要点进行。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四、旁听人员不准发言和提问,不得有干扰或妨碍仲裁庭审行为。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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