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将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
5.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按照“一照一码”信息变更事项办理。
6.办理本事项时应当缴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原证件丢失的,应先按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事项进行处理。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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