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0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68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2942元、2354元和1765元。调整后低于原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按原生活护理费标准领取。
三、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四、2018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金额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五、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于2020年1月24日前将调整后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并于2020年2月底前将附件《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表》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连同基层表通过人社系统OA发电子邮件)。调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秦婧楠,联系电话:0771-5846609、0771-5849036(传)
附件: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表
附件
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表
填报单位:
项目 |
调整人数(人) |
调整前月人均水平(元) |
调整后月标准(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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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 |
最高 |
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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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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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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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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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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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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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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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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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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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 不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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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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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 不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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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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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补差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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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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