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10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现就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其中,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管理前,全区各设区市(含自治区本级)按照2022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全区统一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事关就业、民生,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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