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广西正式实施基金统收统支模式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来源: 广西人社  |   发布日期: 2023-07-11 11:00   

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49号)(以下简称《通知》),从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强化风险防控、建立责任分担机制等五个方面对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统收统支后,我区工伤保险政策执行的统一性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互济能力、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通知》的出台,是对我区工伤保险政策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也是提升民生保障、增进民生福祉的实际举措,更是全面及时准确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具体要求的生动实践。《通知》从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强化风险防控、建立责任分担机制等五个方面14项工作内容对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进行了完善。

《通知》明确“统一政策标准”,全区实行统一的参保缴费政策、认定鉴定政策和待遇计发标准。参保缴费政策、工伤保险支出项目和标准统一由国家及自治区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建立县级工亡认定案件市、县两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会商机制。

《通知》规定“统一基金管理”,全区统一编制预(决)算、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结余基金处理、完善储备金制度。全区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从2023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核算和结算。

《通知》要求“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全区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完善经办业务流程、稽核监督、协议管理和服务机制,实现全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健全完善全区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区联网通办。加强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对接,支持工伤保险“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服务。

《通知》强调“强化风险防控”,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的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核发等环节向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以及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等领域延伸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全流程、全环节的风险防控机制。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防范职务犯罪和欺诈骗保,化解基金安全风险。

《通知》提出“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明确基金统收统支后,自治区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时、足额、安全发放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各市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业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各市继续履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历年欠费清缴等方面的工作责任。

《通知》还对部门分工及其他事宜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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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广西正式实施基金统收统支模式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49号)(以下简称《通知》),从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强化风险防控、建立责任分担机制等五个方面对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统收统支后,我区工伤保险政策执行的统一性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互济能力、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通知》的出台,是对我区工伤保险政策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也是提升民生保障、增进民生福祉的实际举措,更是全面及时准确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具体要求的生动实践。《通知》从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强化风险防控、建立责任分担机制等五个方面14项工作内容对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进行了完善。

《通知》明确“统一政策标准”,全区实行统一的参保缴费政策、认定鉴定政策和待遇计发标准。参保缴费政策、工伤保险支出项目和标准统一由国家及自治区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建立县级工亡认定案件市、县两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会商机制。

《通知》规定“统一基金管理”,全区统一编制预(决)算、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结余基金处理、完善储备金制度。全区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从2023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核算和结算。

《通知》要求“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全区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完善经办业务流程、稽核监督、协议管理和服务机制,实现全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健全完善全区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区联网通办。加强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对接,支持工伤保险“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服务。

《通知》强调“强化风险防控”,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的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核发等环节向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以及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等领域延伸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全流程、全环节的风险防控机制。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防范职务犯罪和欺诈骗保,化解基金安全风险。

《通知》提出“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明确基金统收统支后,自治区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时、足额、安全发放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各市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业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各市继续履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历年欠费清缴等方面的工作责任。

《通知》还对部门分工及其他事宜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