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Σ(参保人员月实际缴费基数÷缴费年度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累计实际缴费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表)
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含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实际缴费年限)×1.4%
其中:
(1)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Σ(参保人员月实际缴费基数÷缴费年度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累计实际缴费月数+视同缴费月数)
(3)视同缴费指数统一计为1;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
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保留4位小数,第5位小数四舍五入;缴费年限先统一计算到月,月数相加后再换算成年,整数年余出月数除以12化为年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大于0的往前进位,例如0.333年进位后为0.34年;基本养老金以元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见分进角。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缴费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含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基本养老金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
(四)实行本《通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1997〕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9〕31号)有关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规定。对2019年12月31日前,因中断缴费导致部分职工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未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或按扣减中断缴费年份后推算出的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从2020年1月起给予重新计算,并按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加上历年已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之和发放,此前已发生的待遇不结算、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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