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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3-03-31 11:00   

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2022年版)》的通知(柳医保发〔2022〕14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全市定点医疗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2022年版)》(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要求

2022年4月1日起,全面严格落实《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1号)文件。

二、其他要求

(一)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目录式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做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自觉维护政策的权威性,不得以任何名目将《医疗服务项目》外医疗服务项目和不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市医保中心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项目》执行过程中群众合理反映,及时梳理,逐级汇报。

(三)市医保中心要及时梳理新旧政策变化情况,加强与上级经办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县、区医保经办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政策衔接各项工作。

(四)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新政策,严格贯彻落实,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宣传及解释工作。

政策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附: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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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2022年版)》的通知(柳医保发〔2022〕14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全市定点医疗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2022年版)》(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要求

2022年4月1日起,全面严格落实《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1号)文件。

二、其他要求

(一)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目录式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做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自觉维护政策的权威性,不得以任何名目将《医疗服务项目》外医疗服务项目和不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市医保中心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项目》执行过程中群众合理反映,及时梳理,逐级汇报。

(三)市医保中心要及时梳理新旧政策变化情况,加强与上级经办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县、区医保经办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政策衔接各项工作。

(四)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新政策,严格贯彻落实,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宣传及解释工作。

政策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附: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