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执行,列明了不予报销项目范围
市卫生局将对2010年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进行调整,新方案于3月1日起执行。
明确意外伤害补偿
调整后的新方案明确了什么样的伤害属于意外伤害及怎样报销。新方案规定,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分两类:一类是参合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该种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新农合疾病补偿范围;另一类是非参合者本人原因导致的、或有第三方承担赔偿(包括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该种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新农合疾病补偿范围。
参合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按新农合管理部门确定的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的50%予以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新农合意外伤害病人时,必须在门诊病历或首次病程记录、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上详细记录患者的受伤经过、受伤原因,尤其要记录责任原因,不得使用“不慎”等含糊字句。定点医疗机构病历记录没有明确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可拒绝结算。
因病情需要可建家庭病床
调整后,对于长期瘫痪卧床不起导致的褥疮、感染和肺炎等并发症治疗、尿毒症病人门诊透析治疗、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脏器移植后的门诊抗排斥治疗、慢性肾炎的参合患者,因病情需要建立家庭病床的,由接诊医院填写《柳州市新农合家庭病床建床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由医院农合办(医保办)送县级合管办审批。
家庭病床管理按普通住院管理,报销费用与住院合并计算封顶线。家庭病床用药、检查治疗符合新农合规定的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住院均次费用及平均住院天数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县合管办(市合管办)审批通过后第二天开始享受新农合家庭病床待遇,有效期为审批的参合年度内。
实行“母婴捆绑政策”
同时,调整后方案规定新生儿实行“母婴捆绑政策”。“母婴捆绑政策”即因错过缴费时限当年出生的农村新生儿(婴儿),随参合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新生儿与母亲按一个人标准进行补偿,其报销费用与母亲当年补偿合并计算封顶线。
实行“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婴儿)就医住院时,必须提供新生儿的出生证明、母亲身份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或合管办核实身份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与其他住院材料装订。如出现参合母亲及新生儿(婴儿)同时在一家医疗机构不同科室住院治疗,或同时在不同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情况(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将提示同一参合号已经办理了住院,不能为患者办理住院登记),新生儿(婴儿)住院费用先按照该医疗机构自费病人处理,用药及诊疗等按照新农合政策执行。新生儿出院后,由其亲属按新农合补偿材料要求持相关资料到当地县级合管办补偿,暂不实行即时结算。
凭原始收据办理补偿手续
调整后方案规定,参合人员在办理新农合报销补偿时,必须凭原始住院(门诊)收据办理相关手续,收据复印件无效;同时购买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须凭原始住院收据进行新农合补偿,凭住院收据复印件加盖合管办专用章后到保险公司报销;同时参加新农合和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务工期间患病在市外就诊的,仍按《同时参加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医保的农民工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列明不予报销项目范围
据了解,我市原来的新农合基金补偿方案中不予报销的服务项目范围有18项,但每项未能予以明确。调整后新方案对不予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类、生活服务项目类、非疾病治疗项目类、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治疗项目类等进行了详细列明。同时,对单味或复方均不报销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报销的中药饮片及药材等,也都作出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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