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及解读
来源: 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2019-07-08 15:08   

  为了预防和控制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与重点传染病,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我国坚持“预防为主”的主要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50号)规定,按照辖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块钱的标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省级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接种方案,为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目前我国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有11种: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白破疫苗。儿童家长根据相关的免疫接种程序规定的时候带儿童到所辖接种点进行接种。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保证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进一步控制或消除相应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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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

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及解读

  为了预防和控制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与重点传染病,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我国坚持“预防为主”的主要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50号)规定,按照辖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块钱的标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省级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接种方案,为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目前我国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有11种: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白破疫苗。儿童家长根据相关的免疫接种程序规定的时候带儿童到所辖接种点进行接种。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保证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进一步控制或消除相应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