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疾病应急
救助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我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切实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
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问题
服务于困难群体的急救费用保障
最大限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
官网截图
01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广西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虽然身份明确但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身份明确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是指当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并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的捡拾弃婴(儿童)等无负担能力人员。
(二)救助病种种类。主要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适当增补救助病种范围。增补的病种应当符合“急危重”特点,如得不到及时救治可能导致身体残疾,甚至危及生命。
(三)费用范围及标准。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各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四)救助基金使用规定。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设区市城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向所在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疾病紧急救治费用,向所在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
02提高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水平
(一)优化救助基金支付流程。救助基金的使用坚持“救急难”的原则,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社〔2014〕1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的要求,参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流程(详见附件1),进一步优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流程,明确各环节审核认定时限。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让信息多跑腿,缩短审核等待时间,提高救助基金支付效率。
1.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2.其中,对身份不明的患者,应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查身份信息,公安派出所在收到医疗机构提供患者相关材料及核查函后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出具结论。
对身份明确的患者,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无负担能力身份的确认,其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由经办机构通过自治区医保信息系统查询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确因系统等问题无法进行数据共享的,由经办机构将名单发送至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按职能分工核实患者是否为上述无负担能力人员,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缺失材料清单;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财政部门一般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二)落实“先预拨后结算”规定。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按照《暂行办法》中关于“先预拨后结算”的规定,可以参考上一周期救助基金使用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先预拨给医疗机构,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具体预拨办法由市级研究确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于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但拒不支付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联合公安等部门加强联合惩戒。
(三)做好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依法依规提供急病救治。对于渡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四)加强经办机构组织管理。各市要按规定确定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由120急救指挥中心、急救中心、急救站等作为经办机构,目前市级经办机构名单见附件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定期评估经办机构履职成效,如调整经办机构,需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备并告知公众。
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出。对存在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等情形的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更换经办机构。
(五)提高救助信息管理水平。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要求同步将救助信息录入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申请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要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不能拨付救助基金,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核销工作可追溯。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8日、12月8日前,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完成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本年度6月1日至11月30日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个案信息及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情况录入国家平台的工作。医疗机构逾期未按规定将疾病应急救助个案信息录入国家平台提出申请的,按相应时段未发生该项费用处理。
(六)做好信息公示和档案管理。经办机构要为患者建立专门档案,保存基金救助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资料,并将公示情况纳入档案,以备接受监督和审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规范救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编制基金预决算,及时报送同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严格按基金预算执行,规范调整程序。积极筹措资金,扩宽筹资渠道,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规范申报审核,根据基金存量与资金筹集情况,量入为出,合理安排支出,自治区在必要时可跨区域调剂基金结算,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可持续。
03强化责任落实和政策保障
(一)部门职责。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推诿急诊患者的问题发生。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医疗机构核查患者身份,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在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充分依托警务大数据等手段,切实提高核查效率。民政部门负责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无负担能力人员信息提供到自治区大数据共享平台,供医保部门共享信息至医保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临时救助等。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协助经办机构,核查确认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身份明确的已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协助做好自治区医保信息系统查询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患者按政策规定实施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费用,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支出。
(二)医疗机构规范实施救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救治急危重症患者,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过程中,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三)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基金的日常管理职责,做好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社会资金的募集等工作。经办机构每年度开展1次培训活动,覆盖辖区内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提高基金申请的规范性、有效性。
(四)开展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落实《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每年度按照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2)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救助基金分配挂钩。各市要结合绩效考核指标,细化本地区考核内容,开展年度考核,促进各有关部门高质量高效率履职配合,每年1月份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本市疾病应急救助绩效自评表和辖区内各经办机构考核机构,撰写自评报告,分析基金使用情况,存在困难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五)促进各部门履职配合。请各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医保局、中医药局于6月20日前将本部门具体负责人员信息报同级卫生健康委确定的经办机构(附件4),以便高质量高效率开展工作。
附件
1.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图
2.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3.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各市市级经办机构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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