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卫办​〔2020〕1号 关于印发《鱼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鱼峰区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2020-04-30 17:25   

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鱼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鱼峰区卫生健康局    鱼峰区财政局

2020年4月8日

鱼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资金审批拨付和使用程序,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鱼峰区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委托承办、委托管理和社会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由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和鱼峰区预算安排的,用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及政府购买服务类资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购买设备及政府购买服务等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到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区卫生健康局填报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审批表及绩效目标表,经局班子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商区财政局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区卫健局财务股预拨80%的项目资金至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结束后,根据绩效完成情况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上级文件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物资采购计划,工程建设类项目需提供工程设计、造价等材料,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后,报区卫生健康局审定后组织实施,实施中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建设内容。

第六条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人、审核人、经办人),财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保证项目经费支出有效和财务管理的连续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用于事业性支出。

项目建设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项目档案,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价。

档案材料包括会议记录、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审批表、项目实施方案、固定资产信息表、各种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等。

第八条按照《鱼峰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要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及时将固定资产录入资产管理直报系统,非政府预算医疗机构应填写《鱼峰区卫生健康局固定资产登记积案申请表》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并作为政府资产备案管理,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不合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区卫生健康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审批表

2.鱼峰区卫生健康局固定资产信息登记表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04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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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

鱼卫办​〔2020〕1号 关于印发《鱼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鱼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鱼峰区卫生健康局    鱼峰区财政局

2020年4月8日

鱼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资金审批拨付和使用程序,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鱼峰区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委托承办、委托管理和社会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由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和鱼峰区预算安排的,用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及政府购买服务类资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购买设备及政府购买服务等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到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区卫生健康局填报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审批表及绩效目标表,经局班子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商区财政局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区卫健局财务股预拨80%的项目资金至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结束后,根据绩效完成情况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上级文件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物资采购计划,工程建设类项目需提供工程设计、造价等材料,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后,报区卫生健康局审定后组织实施,实施中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建设内容。

第六条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人、审核人、经办人),财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保证项目经费支出有效和财务管理的连续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用于事业性支出。

项目建设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项目档案,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价。

档案材料包括会议记录、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审批表、项目实施方案、固定资产信息表、各种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等。

第八条按照《鱼峰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要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及时将固定资产录入资产管理直报系统,非政府预算医疗机构应填写《鱼峰区卫生健康局固定资产登记积案申请表》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并作为政府资产备案管理,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不合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区卫生健康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审批表

2.鱼峰区卫生健康局固定资产信息登记表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04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