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能申请低保救助
来源: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4-09-06 10:00   

哪些人能申请低保救助:

本自治区户籍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救助。

低保申请资格自查:

整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二)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三)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

(五)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六)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以下)且卧床不起 1 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七)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 1 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八)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九)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特殊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低保审核认定时不入户、不核对、不评议、不公示)。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本自治区户籍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 1 名以上(含 1 名)成年人拥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家庭(已在外省、区、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除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申请救助家庭的成员依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进行核定,包括:

(一)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配偶;

(三)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

(二)连续 1 年以上(含 1 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下落不明人员;

(五)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

(六)市县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打印正文】
分享本文至:

谁能办

哪些人能申请低保救助

哪些人能申请低保救助:

本自治区户籍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救助。

低保申请资格自查:

整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二)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三)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

(五)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六)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以下)且卧床不起 1 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七)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 1 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八)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九)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特殊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低保审核认定时不入户、不核对、不评议、不公示)。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本自治区户籍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 1 名以上(含 1 名)成年人拥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家庭(已在外省、区、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除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申请救助家庭的成员依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进行核定,包括:

(一)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配偶;

(三)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

(二)连续 1 年以上(含 1 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下落不明人员;

(五)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

(六)市县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