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3-11-09 11:00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购房者前期资金周转压力,提升公积金利用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在政策出台之前,缴存人购房须先自筹全部首付款,在签订合同且备案后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该政策出台后,可有效缓解缴存人购房首付压力,缴存人可直接申请公积金作为首付购房。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柳建房字[2023]8号)。

三、政策解读

(一)适用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1.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2.与售房企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符合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解读:1.“本市范围”,指所购商品房位于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区及五县;“新建商品住房”指需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预售房、新建现房,不包括无需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现房、二手房及非住宅性质房屋。

2.“与售房企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办理业务时需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房屋买卖合同查询端口查询到合同状态为“已签”。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符合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指为维护购房人相关权益,保证资金安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符合《关于印发<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柳建规〔2022〕6号)相关要求和规定。若柳州市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业务办理材料

1.缴存人自行办理: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共享数据无法查询时须提供)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网签)、《柳州市预售资金监管交款通知书》(内附JK转账验证码);

2.委托配偶办理的:缴存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共享数据无法查询时须提供)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网签)、《柳州市预售资金监管交款通知书》(内附JK转账验证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代办委托书》(需缴存人本人签署)

(三)业务办理流程

缴存人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营业部、管理部营业大厅--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个人承诺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直接转入柳州市房产交易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

第一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缴存人可通过“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中心官网“网上服务大厅”、“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龙城市民云、“智桂通”、支付宝等线上渠道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二步,准备提取材料。缴存人与售房企业达成购房意向,双方提交办理合同网签,网签后售房企业打印合同(加盖公章)及《柳州市预售资金监管交款通知书》交缴存人。

第三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缴存人持业务办理所需材料到柳州公积金中心各营业部、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第四步,受理及审核。柳州公积金中心对提取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业务受理回执(业务受理回执中注明已提取额度)。

第五步,资金转账。柳州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转入柳州市房产交易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

(四)其他事项

解读:1.“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属于购房提取业务,除本通知有关规定外,其他仍按原业务规定办理”,指(1)本通知对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业务在可提取人员范围、提取材料、转账类型、贷款额度计算等有特别约定,对涉及该套住房的其他购房提取业务仍按原规定办理;(2)提取频次:每位缴存人在购房当年针对同一套住房仅可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3)提取额度:需办理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即自筹资金(包括定金)加住房公积金首付不得超过购房首付金额;办理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购房款。办理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需保留不低于100元余额;(4)缴存人已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的,在完善购房合同备案后,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5)办理该项业务认定的购房时间以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为准。

2.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保障缴存人资金安全,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其配偶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

3.“缴存人因购买该套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可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指针对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后,不影响后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贷款额度计算。

4.缴存人、售房企业可通过“柳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小程序、“柳州市房产交易所”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等线上渠道查询该套房屋的交易、资金存入信息;

5.售房企业应及时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公积金中心将核验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缴存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退回时备注“JK转账验证码+公积金首付款”。

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缴存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的住房公积金的,柳州市公积金中心将取消该企业的相关公积金业务办理。

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柳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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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购房者前期资金周转压力,提升公积金利用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在政策出台之前,缴存人购房须先自筹全部首付款,在签订合同且备案后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该政策出台后,可有效缓解缴存人购房首付压力,缴存人可直接申请公积金作为首付购房。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柳建房字[2023]8号)。

三、政策解读

(一)适用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1.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2.与售房企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符合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解读:1.“本市范围”,指所购商品房位于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区及五县;“新建商品住房”指需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预售房、新建现房,不包括无需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现房、二手房及非住宅性质房屋。

2.“与售房企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办理业务时需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房屋买卖合同查询端口查询到合同状态为“已签”。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符合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指为维护购房人相关权益,保证资金安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符合《关于印发<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柳建规〔2022〕6号)相关要求和规定。若柳州市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业务办理材料

1.缴存人自行办理: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共享数据无法查询时须提供)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网签)、《柳州市预售资金监管交款通知书》(内附JK转账验证码);

2.委托配偶办理的:缴存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共享数据无法查询时须提供)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网签)、《柳州市预售资金监管交款通知书》(内附JK转账验证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代办委托书》(需缴存人本人签署)

(三)业务办理流程

缴存人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营业部、管理部营业大厅--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个人承诺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直接转入柳州市房产交易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

第一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缴存人可通过“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中心官网“网上服务大厅”、“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龙城市民云、“智桂通”、支付宝等线上渠道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二步,准备提取材料。缴存人与售房企业达成购房意向,双方提交办理合同网签,网签后售房企业打印合同(加盖公章)及《柳州市预售资金监管交款通知书》交缴存人。

第三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缴存人持业务办理所需材料到柳州公积金中心各营业部、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第四步,受理及审核。柳州公积金中心对提取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业务受理回执(业务受理回执中注明已提取额度)。

第五步,资金转账。柳州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转入柳州市房产交易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

(四)其他事项

解读:1.“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属于购房提取业务,除本通知有关规定外,其他仍按原业务规定办理”,指(1)本通知对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业务在可提取人员范围、提取材料、转账类型、贷款额度计算等有特别约定,对涉及该套住房的其他购房提取业务仍按原规定办理;(2)提取频次:每位缴存人在购房当年针对同一套住房仅可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3)提取额度:需办理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即自筹资金(包括定金)加住房公积金首付不得超过购房首付金额;办理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购房款。办理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需保留不低于100元余额;(4)缴存人已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的,在完善购房合同备案后,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5)办理该项业务认定的购房时间以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为准。

2.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保障缴存人资金安全,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其配偶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

3.“缴存人因购买该套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可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指针对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后,不影响后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贷款额度计算。

4.缴存人、售房企业可通过“柳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小程序、“柳州市房产交易所”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等线上渠道查询该套房屋的交易、资金存入信息;

5.售房企业应及时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公积金中心将核验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缴存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退回时备注“JK转账验证码+公积金首付款”。

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缴存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的住房公积金的,柳州市公积金中心将取消该企业的相关公积金业务办理。

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柳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