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集成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服务关联性强、需求频率高的多个单一事项,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初审,(户口登记的)变更、更正公民民族成份等事项集成化办理,为群众提供联办服务。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申请范围:本辖区内。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套餐服务申请表(详见附录B)
(二)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初审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审批表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父母或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4.申请变更人出生医学证明
5.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请按《国家民委 公安部2号令》第九、十条要求办理
6.收养证明
(三)变更、更正公民民族成份
1.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5.民族成份更正证明材料
6.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7.关系证明
注:上述材料实现数据共享核验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一)提出申请
1.线上申请
申请人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智桂通”等平台在线提交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全链通办”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2.线下申请
申请人在政务服务大厅“全链通办”窗口提出申请,提交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全链通办”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全链通办”窗口在获取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将相关材料分类推送至各具体审批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或根据申请人意愿采取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三)办理
1.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初审
(1)县(区)具体负责审批的部门对推送的材料进行查收并即时办理,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同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套餐其他涉及事项的经办部门。
(2)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智桂通”等平台向申请人推送公司设立登记受理办结进度,包括未办结、已办结等状态。
(3)完成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初审后,应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送达至申请人。
2.变更、更正公民民族成份
(1)鱼峰公安分局对推送的材料进行查收并即时办理,出具变更后《居民户口簿》送达至申请人。
(2)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智桂通”等平台向申请人推送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办结进度,包括未办结、已办结等状态。
(四)业务流程图
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全链通办”业务流程图见附录C。
(一)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全链通办”承诺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各单一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如下:
1.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初审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2.变更、更正公民民族成份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应根据申请人需求,采取自行领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办结结果。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