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包括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小餐饮登记—新办
受理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七条规定,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
(2)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
(3)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配备有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等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设施;
(5)配备有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小餐饮登记—延续
受理条件: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经营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窗口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办理。
小餐饮登记—补办
受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小餐饮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小餐饮登记—注销
受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申请人申请注销的或者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延续的;
(二)小餐饮登记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三)经现场确认,小餐饮已迁出原登记经营地址的;
(四)小餐饮依法终止或者不再经营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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