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 :2023年6月28日—7月4日,新生网上报名。

第二阶段 :2023年7月15、16日,对有需要的新生进行现场材料核验。

第三阶段 :2023年7月30日前学校在“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分批次公布录取结果。

入学流程

  • 市区户籍新生确认
  • 市区户籍新生报名
  • 非市区户籍新生报名

    1.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仅有一套独立产权房的,按照该套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独立产权指房屋所有权仅归属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下同)

    ⒉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多套独立产权房的,可任选其中一套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3.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既有独立产权房,又有共有产权房的,按照独立产权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共有产权指房屋所有权除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外,还存在其他产权共有人。下同)

    4.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无独立产权房,只有共有产权房的,按照共有产权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其中,若有多套共有产权房的,原则上按照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占产权比例最大的那套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若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多套共有产权房中所占产权比例相同,可任选其中—套产权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未注明产权比例的共有产权房,按照不动产(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平分确定产权比例。

    5.学生已在新购房居住,因故不动产((房产)证未办好的,出具新购房具备安全稳定居住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可按照新购房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若除新购房外另有其他有不动产(房产)证产权房的,以产权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6.因市政公共基础建设被拆迁的人员,有其他不动产(房产)的,其子女入学按照上述条款确定学区学校;若拆迁户无其他房产但相关部门提供有安置房的,其子女入学按照安置房地址确定学区学校;未提供安置房或安置房尚未交付的,其子女入学可按照拆迁后实际居住地址确定学区学校,如学区学校学额已满,由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拆迁规定确定学区学校。

    7.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无不动产(房产)的,按照连续居住三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达不到连续居住条件的,则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8.政府公租房、廉租房的直接承租人的子女入学,按该承租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若间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其子女入学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9.学生在报名后未入学前因搬迁等原因,确需调整学区学校,经调整后的学区学校及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到调整后的学区学校就读。若该学区学校学额已满,则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10.如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离婚,以直接抚养适龄儿童少年一方的不动产(房产)情况确定适龄儿童少年学区学校。

    以上条款未涉及的情况,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统筹安排。在人口集中、学位不足且无法通过调整学区进行合理分流的区域,要统筹考虑户籍、合法住所等实际情况,可采取电脑随机抽取方式统筹多校进行学区认定。凡接受统筹安排的市区户籍学生仍然认定为学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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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所需材料

    1.户口簿

    如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则需提供双方户口簿。

    2.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自有房产申请入学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等材料之一)。以租住他人房产申请入学的,需提供含有所租住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的房屋租赁证明,并提供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3.其他特殊情况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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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所需材料

    1.户口簿

    如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则需提供双方户口簿。

    2.《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公安部门核发的市区范围内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居住证办理情况由学校统一到公安部门查询,家长无需到公安部门开具居住证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签注地址应与实际居住地址―致,若不―致,以居住证签注地址作为安置入学的依据。请家长按照实际居住地址及时更改居住证签注地址。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以自有房产申请入学的,需提供包括不动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等材料之一)。以租住他人房产申请入学的,需提供有效期半年及以上含有所租住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的房屋租赁证明(如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请同时提供),并提供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其他情况需提供社区或村委会确定的有效期半年及以上的实际住所地址的证明。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

    4.合法稳定就业材料

    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纳税证明、营业执照或摊位租赁合同等材料中的任何—项。

    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商人员;受本地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

    5.其他特殊情况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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