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农发〔2021〕2号 鱼峰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鱼峰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的通知
来源: 鱼峰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1-03-02 15: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2021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1〕3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21年鱼峰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实施。

鱼峰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日

2021年鱼峰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对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的免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号)要求开展,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对牛结节性皮肤病的免疫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20〕2号)要求开展全面免疫。

对猪链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开展。免疫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计划(试行)》(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2014年4月14日印发)。

规模养殖场应主动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免疫程序详见本方案附件。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相结合方式,有条件的地方按程序常年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二、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等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区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和组织动物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组织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和使用检查。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强制免疫工作落实。

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管理,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免疫工作,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养殖场户反馈免疫效果评价结果。

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养殖场户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畜牧兽医机构负责动物疫苗发放管理,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规范动物疫苗管理。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畜牧兽医机构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三)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桂农厅发〔2020〕156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化兽医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加强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养殖场户免疫的监管。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的养殖场户应向合法的疫苗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采购,并及时将自购的动物疫苗品种、生产企业、数量等情况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如实建立完整的动物疫苗采购、贮存、使用记录,记录保存至强制免疫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并按要求报送强制免疫情况。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户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备案、贮存、使用和免疫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强制免疫措施落实到位。

(五)进一步提高犬只狂犬病免疫率。依托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设立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或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村入户,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发放家犬免疫证,免疫服务范围实行全覆盖。

(六)组织技术培训,评估免疫效果。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养殖场、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有关人员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按照要求更换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和个人防护,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要严格按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使用疫苗种类。在实施强制免疫时,对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要按照日常监测、随机监测和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估,对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畜禽及时补免。

(七)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区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印制免疫档案,严格免疫档案的发放、使用管理。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按照免疫档案要求,规范填写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时间等的记录,免疫档案记录畜禽个体信息要与畜禽标识相符。

(八)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核查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档案;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调运的种蛋以及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未标明其供体免疫情况的,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禁止调运。

(九)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进行周报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各乡镇各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

疫苗采购情况包括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及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

实行月报的有关情况,各乡镇、各街道应在每月26日前将辖区内有关动物免疫信息通过全区免疫信息填报系统上报相关数据;区农业农村局每月27日前审核汇总辖区内各乡镇有关免疫信息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周报的有关情况,乡镇、街道应在每周三报区农业农村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乡镇、街道、应在每日15时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紧急免疫情况;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抓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中央及自治区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实行切块下达包干使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加强经费监管。自治区无偿调拨的强制免疫疫苗,重点保证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免疫需要,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二)抓好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普及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和知识,使广大养殖者充分认识做好强制免疫的意义、义务和责任,依法做好免疫工作。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要加大督查力度,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要组织督查组下乡、进村、入场督查指导,对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区农业农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免疫督查,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将组织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结果通报全区。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2.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3.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4.家犬狂犬病免疫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禽免疫。

1.种禽、蛋禽(包括鸡、鸭、鹅、鹌鹑、鸽子)免疫。

种禽、蛋禽2—5周龄时进行一免;一免3~4周后,再进行二免。二免后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商品代肉禽免疫。

(1)快大型肉禽。1—2周龄时免疫1次。

(2)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肉禽,参照种禽、蛋禽免疫程序免疫。

(二)散养家禽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1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进行补免。生长期超过70天的家禽在首免3—4周后进行二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 株+Re-12株,H7N9-Re3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 Re-11 株+Re-12株,H7N9-Re3株)或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2 rSD57株+rFJ56株,H7N9 rLN79株)。

下列疫苗在有效期内仍可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 株+Re-12株,H7N9-Re2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 Re-11 株+Re-12株,H7N9-Re2株)或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2 rSD57株+rFJ56株,H7N9 rGD76 株)。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一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一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个月免疫1次。

(二)散养家畜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家畜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要适时进行1次加强免疫。有条件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根据家畜类别及所在区域选择使用口蹄疫疫苗。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型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或三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1.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2.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VP1结构蛋白ELISA: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免疫保护期到期的羊只、新补栏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64日龄免疫,对未免疫羊只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只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小反刍兽疫联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小反刍兽疫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羊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家犬狂犬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犬只实行全面免疫,重点做好人间狂犬病高发地区的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犬只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用狂犬病灭活疫苗进行首免,首免后14日应加强免疫1次,以后每年加强免疫1次。

三、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四、免疫时间

宠物犬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农村家犬春、秋两季进行集中免疫,定期对未免疫家犬及时补免。

五、疫苗种类

兽用狂犬病灭活苗。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狂犬病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犬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家犬狂犬病免疫证(格式,供参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鱼峰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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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鱼农发〔2021〕2号 鱼峰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鱼峰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2021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1〕3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21年鱼峰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实施。

鱼峰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日

2021年鱼峰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对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的免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号)要求开展,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对牛结节性皮肤病的免疫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20〕2号)要求开展全面免疫。

对猪链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开展。免疫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计划(试行)》(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2014年4月14日印发)。

规模养殖场应主动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免疫程序详见本方案附件。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相结合方式,有条件的地方按程序常年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二、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等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区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和组织动物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组织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和使用检查。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强制免疫工作落实。

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管理,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免疫工作,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养殖场户反馈免疫效果评价结果。

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养殖场户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畜牧兽医机构负责动物疫苗发放管理,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规范动物疫苗管理。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畜牧兽医机构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三)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桂农厅发〔2020〕156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化兽医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加强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养殖场户免疫的监管。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的养殖场户应向合法的疫苗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采购,并及时将自购的动物疫苗品种、生产企业、数量等情况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如实建立完整的动物疫苗采购、贮存、使用记录,记录保存至强制免疫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并按要求报送强制免疫情况。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户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备案、贮存、使用和免疫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强制免疫措施落实到位。

(五)进一步提高犬只狂犬病免疫率。依托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设立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或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村入户,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发放家犬免疫证,免疫服务范围实行全覆盖。

(六)组织技术培训,评估免疫效果。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养殖场、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有关人员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按照要求更换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和个人防护,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要严格按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使用疫苗种类。在实施强制免疫时,对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要按照日常监测、随机监测和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估,对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畜禽及时补免。

(七)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区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印制免疫档案,严格免疫档案的发放、使用管理。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按照免疫档案要求,规范填写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时间等的记录,免疫档案记录畜禽个体信息要与畜禽标识相符。

(八)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核查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档案;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调运的种蛋以及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未标明其供体免疫情况的,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禁止调运。

(九)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进行周报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各乡镇各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

疫苗采购情况包括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及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

实行月报的有关情况,各乡镇、各街道应在每月26日前将辖区内有关动物免疫信息通过全区免疫信息填报系统上报相关数据;区农业农村局每月27日前审核汇总辖区内各乡镇有关免疫信息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周报的有关情况,乡镇、街道应在每周三报区农业农村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乡镇、街道、应在每日15时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紧急免疫情况;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抓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中央及自治区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实行切块下达包干使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加强经费监管。自治区无偿调拨的强制免疫疫苗,重点保证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免疫需要,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二)抓好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普及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和知识,使广大养殖者充分认识做好强制免疫的意义、义务和责任,依法做好免疫工作。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要加大督查力度,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要组织督查组下乡、进村、入场督查指导,对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区农业农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免疫督查,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将组织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结果通报全区。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2.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3.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4.家犬狂犬病免疫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禽免疫。

1.种禽、蛋禽(包括鸡、鸭、鹅、鹌鹑、鸽子)免疫。

种禽、蛋禽2—5周龄时进行一免;一免3~4周后,再进行二免。二免后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商品代肉禽免疫。

(1)快大型肉禽。1—2周龄时免疫1次。

(2)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肉禽,参照种禽、蛋禽免疫程序免疫。

(二)散养家禽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1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进行补免。生长期超过70天的家禽在首免3—4周后进行二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 株+Re-12株,H7N9-Re3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 Re-11 株+Re-12株,H7N9-Re3株)或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2 rSD57株+rFJ56株,H7N9 rLN79株)。

下列疫苗在有效期内仍可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 株+Re-12株,H7N9-Re2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 Re-11 株+Re-12株,H7N9-Re2株)或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2 rSD57株+rFJ56株,H7N9 rGD76 株)。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一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一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个月免疫1次。

(二)散养家畜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家畜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要适时进行1次加强免疫。有条件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根据家畜类别及所在区域选择使用口蹄疫疫苗。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型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或三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1.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2.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VP1结构蛋白ELISA: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免疫保护期到期的羊只、新补栏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64日龄免疫,对未免疫羊只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只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小反刍兽疫联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小反刍兽疫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羊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家犬狂犬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犬只实行全面免疫,重点做好人间狂犬病高发地区的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犬只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用狂犬病灭活疫苗进行首免,首免后14日应加强免疫1次,以后每年加强免疫1次。

三、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四、免疫时间

宠物犬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农村家犬春、秋两季进行集中免疫,定期对未免疫家犬及时补免。

五、疫苗种类

兽用狂犬病灭活苗。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狂犬病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犬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家犬狂犬病免疫证(格式,供参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鱼峰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