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4日,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鱼峰城管责拆告字〔2024〕第26063号)。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黄献雄、黄槐泉、黄献奇、黄献麟、黄槐生送达,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黄献雄、黄槐泉、黄献奇、黄献麟、黄槐生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鱼峰城管责拆告字〔2024〕第26063号),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中的受送达对象:黄献雄、黄槐泉、黄献奇、黄献麟、黄槐生)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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