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鱼峰城管责拆决字〔2024〕第26092号)。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谢宇送达,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向谢宇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鱼峰城管责拆决字〔2024〕第26092号),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中的受送达对象:谢宇)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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