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八不准”、“六严禁”、“五不得”,千万别踩红线!
来源: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4-12-24 08:56   

为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近年来国家多次出台文件,对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提出了系列要求。


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年7月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耕地保护“六严禁”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提出耕地保护“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三、耕地用途“五不得”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另外,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四、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针对永久基本农田提出:

1.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2.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实行“零容忍”,坚决整治。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对以前存在的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国家提出要依法有序整治,今年将开展整治试点。对以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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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八不准”、“六严禁”、“五不得”,千万别踩红线!

为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近年来国家多次出台文件,对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提出了系列要求。


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年7月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耕地保护“六严禁”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提出耕地保护“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三、耕地用途“五不得”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另外,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四、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针对永久基本农田提出:

1.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2.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实行“零容忍”,坚决整治。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对以前存在的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国家提出要依法有序整治,今年将开展整治试点。对以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