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执法典型案例(一)
一、案件名称
柳州市建益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污水处理池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二、关键词
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三、要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事项》中,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明确要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此外,《工贸行业25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也把“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列入“有限空间4项”重点执法检查内容。
四、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柳州市建益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柳州市洛盛路8号洛维工业集中区E-04-3地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由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陈文联陪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大车间内多出配电箱(柜)被遮挡;2.危险化学品库房放置危险告知牌位置错误(放置在库房内);3.污水处理池未张贴有限空间警示标志;4.未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我局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五、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调查终结、集体讨论认定柳州市建益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污水处理池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主要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拍摄照片。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该单位能够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我局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安全的后果,并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柳州市建益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给予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评析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人员进入有限空间极易发生中毒、缺氧窒息、燃爆等事故。近年来,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安全形势复杂严峻,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能及时提醒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避免发生事故。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了查处,目的是督促辖区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从根本上预防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