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执法典型案例(二)
一、案件名称
广西福珍美食品有限公司粉尘爆炸危险区域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案
二、关键词
粉尘涉爆;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三、要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中明确把“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列入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隐患。
四、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洛园路18号的广西福珍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由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周广权陪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1.车间安全出口无“安全出口”警示标识;2、制粉车间碎米机电动机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我局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五、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调查终结、集体讨论认定广西福珍美食品有限公司粉尘爆炸危险区域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证据主要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拍摄照片。该单位粉尘爆炸危险区域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案中,该单位能够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我局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并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给予广西福珍美食品有限公司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公司粉尘涉爆管理严重缺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极易造成事故发生。这些问题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管理心存侥幸,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对自身的安全现状不清楚,隐患自查工作随意性强且浮于表面。通过行政处罚和教育引导,推动企业主动摸清自身重要作业场所和关键环节固有风险源的安全风险,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完善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措施,前置风险防控关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