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执法典型案例(三)

来源: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4-06-17 10:00   

一、案件名称

广西柳螺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案

二、关键词

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三、要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事项》中,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明确要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此外,《工贸行业25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也把“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列入“有限空间4项”重点执法检查内容。

四、基本案情

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洛园路18号2号厂房第一层的广西柳螺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由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韦明汉陪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污水处理站及锅炉房内均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及安全风险告知牌;2.未能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我局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五、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调查终结、集体讨论认定广西柳螺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污水处理站及锅炉房等有限空间出入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主要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拍摄照片。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该单位能够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我局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安全的后果,并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广西柳螺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给予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评析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人员进入有限空间极易发生中毒、缺氧窒息、燃爆等事故。近年来,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安全形势复杂严峻,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能及时提醒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避免发生事故。本案中,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了查处,目的是督促辖区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从根本上预防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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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事故通报

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执法典型案例(三)

一、案件名称

广西柳螺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案

二、关键词

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三、要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事项》中,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明确要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此外,《工贸行业25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也把“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列入“有限空间4项”重点执法检查内容。

四、基本案情

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洛园路18号2号厂房第一层的广西柳螺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由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韦明汉陪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污水处理站及锅炉房内均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及安全风险告知牌;2.未能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我局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五、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调查终结、集体讨论认定广西柳螺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污水处理站及锅炉房等有限空间出入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主要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拍摄照片。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该单位能够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我局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安全的后果,并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广西柳螺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给予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评析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人员进入有限空间极易发生中毒、缺氧窒息、燃爆等事故。近年来,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安全形势复杂严峻,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能及时提醒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避免发生事故。本案中,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了查处,目的是督促辖区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从根本上预防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