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执法典型案例(四)

来源: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4-08-26 17:40   

一、案件名称

柳州市银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二、关键词

特种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三、要旨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基本案情

2024年7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柳州市银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韦仁海正在进行焊接作业,韦仁海称其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柳州市银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涉嫌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针对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4710日进行立案调查。

五、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调查终结、集体讨论认定柳州市银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韦仁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特种作业。根据《特种作业目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的范围,包含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韦仁海需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柳州市银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员工韦仁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单位能够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我局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并积极改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柳州市银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贰仟元整(¥1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而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人员未能充分认识特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本案中,该单位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进行焊接作业,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督促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既是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措施。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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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事故通报

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执法典型案例(四)

一、案件名称

柳州市银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二、关键词

特种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三、要旨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基本案情

2024年7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柳州市银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韦仁海正在进行焊接作业,韦仁海称其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柳州市银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涉嫌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针对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4710日进行立案调查。

五、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调查终结、集体讨论认定柳州市银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韦仁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特种作业。根据《特种作业目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的范围,包含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韦仁海需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柳州市银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员工韦仁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单位能够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我局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并积极改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柳州市银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贰仟元整(¥1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而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人员未能充分认识特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本案中,该单位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进行焊接作业,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督促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既是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措施。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