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执法典型案例(六)
一、案件名称
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广西佳一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二、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行政处罚。
三、要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四、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西佳一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举报情况,发现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中。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五、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调查终结、集体讨论认定广西佳一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中。证据主要有《现场检查记录》、《勘验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现场影像资料。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该单位能够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我局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并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广西佳一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极易造成事故发生。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管理心存侥幸,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对自身的安全现状不清楚,隐患自查工作随意性强且浮于表面。通过行政处罚和教育引导,推动企业主动摸清自身重要作业场所和关键环节固有风险源的安全风险,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完善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措施,前置风险防控关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