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执法典型案例(一)
一、案件名称
柳州市镇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桂柳加油站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不符合规定案。
二、关键词
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行政处罚。
三、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四、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柳州市镇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桂柳加油站开展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不符合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五、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调查终结、集体讨论认定柳州市镇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桂柳加油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不符合规定。证据主要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爆炸危化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报告》、《任命通知》、《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该单位对安全设备(雷电防护装置)未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林明立)的安全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该单位能够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我局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并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柳州市镇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桂柳加油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不符合规定,极易造成事故发生。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管理心存侥幸,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对自身的安全现状不清楚,隐患自查工作随意性强且浮于表面。通过行政处罚和教育引导,推动企业主动摸清自身重要作业场所和关键环节固有风险源的安全风险,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完善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措施,前置风险防控关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