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3593245846B/2024-26460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鱼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2日
标  题:
鱼森防办〔2024〕3号 鱼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通告
发文字号:
鱼森防办〔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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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森防办〔2024〕3号 鱼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通告

来源:鱼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11-22 10:00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 ,未来一至两周我区无明显降雨过程,天气干燥,风力较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将持续偏高,全区大部分地区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高火险。为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颁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2月30日。

二、禁火范围:鱼峰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限内,鱼峰区所有林区禁止一切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未经许可烧灰积肥、烧田埂、炼山等;

(四)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等;

(五)进入林区、景区杜绝一切火源并严格要求使用“防火码”;

(六)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七)特殊情况需要用火报鱼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市林业和园林局报备。

四、违法处理: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令家喻户晓。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鱼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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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森防办〔2024〕3号 鱼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通告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 ,未来一至两周我区无明显降雨过程,天气干燥,风力较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将持续偏高,全区大部分地区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高火险。为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颁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2月30日。

二、禁火范围:鱼峰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限内,鱼峰区所有林区禁止一切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未经许可烧灰积肥、烧田埂、炼山等;

(四)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等;

(五)进入林区、景区杜绝一切火源并严格要求使用“防火码”;

(六)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七)特殊情况需要用火报鱼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市林业和园林局报备。

四、违法处理: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令家喻户晓。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鱼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