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区九头山路16号“5·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2-07-13 10:00    |  作者:

2022年5月3日16时20分,在柳州市鱼峰区九头山路16号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印花车间的围墙在拆除过程中,围墙突然倒塌致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鱼峰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鱼峰区九头山路16号“5·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鱼峰分局、五里亭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主要涉及人员情况

1.文某辉,男,印花车间的管理者、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510411****;联系电话:13*0772****;住址:鱼峰区******栋*单元***室。

2.付某华,男,印花车间东侧3间厂房承租人;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651004****;联系电话:15*7733****;身份证住址:广西桂林市**区***路**号***;现临时住址:柳州市九头山路**号***内(河堤****旁边的出租屋)。

3.陈某清,男,柳州市鱼峰区****加工部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01217****;身份证住址:广西**县**镇**村委会**村***号。

二、相关关系

1.文某辉与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的关系

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澄针织)法定代表人是文某宪,现任总经理为文某宪的儿子文某担任,文某辉系文某宪的哥哥,经查询,文某辉未持有润澄针织股份。

2009年以来,文某辉投资印花设备在润澄针织印花车间代客进行针织品印花,润澄针织无偿提供印花车间给文某辉管理和使用,印花车间实行独立核算,使用方向由文某辉自己决定,生产经营均未纳入润澄针织管理。涉事围墙系印花车间与九头山路的隔断,为印花车间独立享有。事故发生在印花车间与九头山路相隔的围墙第四格,围墙拆除之事,润澄针织总经理文某未接到文某辉的报告,也未授权文某辉拆墙,对围墙拆除之事不知情。

2.付某华与陈某清的关系

付某华与陈某清自2017年认识,为多年朋友,几乎每天在一起吃晚饭,近两年一起住在河堤****旁边的出租屋内(系张某租用),两人的关系为亲密朋友关系。涉事围墙拆除施工,付某华既未雇请、也未叫陈某清帮忙。付某华在预见到继续拆墙存在墙体倒塌砸人的重大安全风险后,而停止施工。在停止施工期间,陈某清不听劝阻,自行主动去拆除墙体,两人之间未形成劳动用工关系。

三、付某华租用部分印花车间情况

4月30日中午12时左右,付某华路过印花车间,看到印花车间的围墙新开了一个口准备装门,萌发租一间门面经营冷拉钢的想法,便进入到印花车间,咨询了在印花车间的文某辉,文某辉说:印花车间已经出租给别人,你想要的话与承租人协商。15分钟后,承租人到达印花车间,付某华与承租人协商后,承租人同意让出印花车间东侧3间厂房约150平方米给付某华,租赁合同由付某华与文某辉签订。5月1日10时,付某华与文某辉协商,口头达成每平方米14元的租用协议,租赁合同将在5月6日签订,合同正式实施时间为5月16日,随后,文某辉要求付某华交付3000元定金,付某华立即从微信转了3000元到文某辉个人账户。

四、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陈某清,男,52岁,铣工,系柳州市鱼峰区****加工部经营者,身份证住址:广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01217****。

2. 经济损失情况

修复倒塌的墙体预计需要800元。抢救治疗陈某清约花费了1400元。截至目前,付某华向陈某清家属预付了10万元赔偿金。

五、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和报告情况

(一)拆墙的过程

5月1日下午,文某辉跟付某华说,乘“五一”劳动节假日,城管没有上班,可以对围墙拆除开个门。5月2日上午,文某辉又催促付某华在围墙开个门。5月3日上午,付某华准备好铁丝、横梁木、胶钳等工具和材料,选好围墙第二格作为开口的位置,使用横梁木对第二格石棉瓦横梁进行了加固。文某辉见状,建议付某华拆除围墙第四格(即事故发生处),付某华遂采纳了文某辉的建议,然后拆下了已经安装好的横梁木。当日中午,张某、付某华、周某丽、陈某清和小叶在位于柳江河边****旁张某租用的出租屋的办公室吃午饭,午饭中,付某华提及租用门面的事,但没有邀请或者雇请任何人帮助拆围墙。饭后,付某华、周某丽于13时左右来到施工现场,付某华向新风电器厂小黄师傅借了一部叉车开到第四格围墙外(即事故发生处)的道路旁,在印花车间拿了一块木板(123厘米×60.8厘米)放在叉车的两个叉臂上,付某华站在叉车臂上面的木板上,从围墙第三格东侧墙柱的末端上部使用电镐自上向下拆穿围墙,周某丽帮忙传递工具。至14时30分左右,陈某清、陈某孟、文某辉、张某等人陆续路过,看见付某华在拆墙,就都停留在路边树下聊天,看付某华拆墙或帮其传递拆墙工具。

付某华先从围墙第三格东侧墙柱的末端上部使用电镐拆穿墙,垂直自上向下用电镐凿穿约30厘米高30厘米宽的墙体(即从上往下第1至第5块砖),从第六块砖横向东凿穿60厘米长18厘米高的墙体(期间,电镐坏了,付某华改用铁锤继续捶击墙体上的砖块以拆除墙体上的砖块),然后,到印花车间拿了一根5米长圆木的一头插在围墙原有的墙洞(14厘米×12厘米)上,另一头顶在叉车臂的横向围栏上,试图采用提升叉车臂提升圆木高度以撬动围墙,但最终无法撬动围墙上部,然后用锤子横向东拆除约40厘米长18厘米高,在场人员陈某清、陈某孟、文某辉、张某等都喊付某华:“不要拆了,危险”。在众人的劝阻下,付某华从叉车上下到地面,停止拆墙施工。到现场对面的树荫下休息闲聊。

(二)事故发生经过

在停止施工期间,陈某孟准备回自己的门面工作,付某华叫陈某孟再请一部叉车到现场一起拆墙。陈某孟离开20分钟后,叉车一直未到拆墙现场,陈某清就自行主动爬上叉车臂的木板(高度约1.8米),用铁锤沿着付某华原凿墙的路径和高度自外向内凿穿墙以扩大横向长度。见此状,付某华、张某、文某辉、周某丽等人立即呼喊陈某清,叫他不要捶了,下来了,但喊了多次均无效,陈某清始终未从叉车上撤离到地面,一直使用铁锤横向捶击墙体的红砖, 16时20分左右,陈某清横向东凿墙约0.3米时,在拆围墙上部倒塌,倒塌的围墙撞击对陈某清头部,陈某清跌落至地面。

(三)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付某华从对面道路树荫下跑到事故现场,呼叫陈某清并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周某丽拨打“120”求救,约20分钟,“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现场人员将陈某清抬到对面道路树荫下,医护人员对陈某清进行了现场求救后送柳州肿瘤医院医治。同时,由于倒塌的墙体被路边电缆杆的斜拉杆挡住,半悬挂在空中与墙体之间,付某华到水果行附近请来一辆叉车,两台叉车合力将已经倒塌的墙体推入墙内。陈某清被送至柳州市肿瘤医院后,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当日17时3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四)事故报告情况

5月3日21时29分,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五里亭街道办事处关于当日下午发生墙倒致人死亡的事故报告,遂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经核实,初步确定该事件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向柳州市应急管理局、鱼峰区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五、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

柳州市,5月2日,15-27℃,晴,北风1-2级,紫外线指数:弱。

柳州市,5月3日,15-30℃,阴,北风1-2级,紫外线指数:弱。

2. 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处位于印花车间与九头山路道路之间的围墙,围墙上西起第二格和第三格与车间外墙壁之间盖有石棉瓦。

站在九头山道路面对事故现场的围墙,该围墙是在3米高的红砖墙上进行了加高,左侧的水泥砖(规格39厘米×20厘米×20厘米)加高1.5米,右侧的红砖(规格24厘米×12厘米×5厘米)加高1.5米,围墙与车间外墙靠近在拆围墙处,残留有原倒塌的墙体,墙体最高处4.5米,最低处2.35米,被推入墙内的墙体,最长3.5米,最高1.08米,已经断为3段,呈不规则形状,现场事故部位墙体内外散落有红砖和水泥砖碎块。墙外恢复性摆放了一部杭州SERIS H30叉车,叉车臂距离地面2.0米,事故倒塌围墙部位,有一根斜拉的电杆固定钢缆。

3 .善后处理情况

截至目前,付某华向陈某清家属预付了壹拾万元赔偿金。

六、技术分析

从道路面对围墙,付某华从围墙第三格末端的墙柱东侧自外向内从上往下垂直拆了约30厘米高12厘米宽的墙体,横向往左采用掏掘的方式拆了约100厘米长18厘米高的墙体,然后陈某清自外向内再往左采用掏掘的方式拆了约30厘米长18厘米高的墙体,且所拆除部位的墙体已被贯通,被拆墙体的上部残留墙体已经形成悬空的不稳定状态,陈某清使用铁锤自外向内锤击墙体时,墙体受到自外向内的力,按照力的平衡原理,残留的墙体产生自内向外的力,这个自内向外的力打破了原墙体的平衡,尚未贯通的墙体东侧部分不能支撑在拆墙上部自内向外的力,最终导致墙体自内向外倒塌。

七、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八、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收集到的证据以及现场遗留证据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陈某清使用铁锤捶击墙体,墙体失去平衡而倒塌,陈某清被墙体打击后坠落,陈某清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付某华采用掏掘方式拆除墙体,墙体已处于易倒塌的不稳定状态,存在安全隐患。

2.付某华采用抬升叉车臂,在叉车臂上铺设木板作为临时工作平台,工作平台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3.在可预见墙体要倒塌的情况下,陈某清不听劝阻,站在叉车臂平台上(站立面狭窄),近距离使用铁锤捶击已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墙体,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九、事故性质

鱼峰区九头山路16号“5·3”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十、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对死者陈某清的处理建议

陈某清,采用掏掘方式拆除墙体,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强制性条文5.1.3“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其违规行为直接造成墙体倒塌。由于陈某清的行为属于自然人的行为,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鉴于陈某清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对陈某清不予以行政处罚。

2.对付某华的处理建议

付某华,采用掏掘方式拆除墙体,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强制性条文5.1.3“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由于付某华行为属于自然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建议对付某华不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方法

本次事故反映出自然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下一步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鱼峰区应急管理局、鱼峰区住建局应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逐步提升公民安全意识和遵守法律意识,一旦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立即制止。

调查组工作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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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鱼峰区九头山路16号“5·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5月3日16时20分,在柳州市鱼峰区九头山路16号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印花车间的围墙在拆除过程中,围墙突然倒塌致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鱼峰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鱼峰区九头山路16号“5·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鱼峰分局、五里亭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主要涉及人员情况

1.文某辉,男,印花车间的管理者、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510411****;联系电话:13*0772****;住址:鱼峰区******栋*单元***室。

2.付某华,男,印花车间东侧3间厂房承租人;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651004****;联系电话:15*7733****;身份证住址:广西桂林市**区***路**号***;现临时住址:柳州市九头山路**号***内(河堤****旁边的出租屋)。

3.陈某清,男,柳州市鱼峰区****加工部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01217****;身份证住址:广西**县**镇**村委会**村***号。

二、相关关系

1.文某辉与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的关系

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澄针织)法定代表人是文某宪,现任总经理为文某宪的儿子文某担任,文某辉系文某宪的哥哥,经查询,文某辉未持有润澄针织股份。

2009年以来,文某辉投资印花设备在润澄针织印花车间代客进行针织品印花,润澄针织无偿提供印花车间给文某辉管理和使用,印花车间实行独立核算,使用方向由文某辉自己决定,生产经营均未纳入润澄针织管理。涉事围墙系印花车间与九头山路的隔断,为印花车间独立享有。事故发生在印花车间与九头山路相隔的围墙第四格,围墙拆除之事,润澄针织总经理文某未接到文某辉的报告,也未授权文某辉拆墙,对围墙拆除之事不知情。

2.付某华与陈某清的关系

付某华与陈某清自2017年认识,为多年朋友,几乎每天在一起吃晚饭,近两年一起住在河堤****旁边的出租屋内(系张某租用),两人的关系为亲密朋友关系。涉事围墙拆除施工,付某华既未雇请、也未叫陈某清帮忙。付某华在预见到继续拆墙存在墙体倒塌砸人的重大安全风险后,而停止施工。在停止施工期间,陈某清不听劝阻,自行主动去拆除墙体,两人之间未形成劳动用工关系。

三、付某华租用部分印花车间情况

4月30日中午12时左右,付某华路过印花车间,看到印花车间的围墙新开了一个口准备装门,萌发租一间门面经营冷拉钢的想法,便进入到印花车间,咨询了在印花车间的文某辉,文某辉说:印花车间已经出租给别人,你想要的话与承租人协商。15分钟后,承租人到达印花车间,付某华与承租人协商后,承租人同意让出印花车间东侧3间厂房约150平方米给付某华,租赁合同由付某华与文某辉签订。5月1日10时,付某华与文某辉协商,口头达成每平方米14元的租用协议,租赁合同将在5月6日签订,合同正式实施时间为5月16日,随后,文某辉要求付某华交付3000元定金,付某华立即从微信转了3000元到文某辉个人账户。

四、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陈某清,男,52岁,铣工,系柳州市鱼峰区****加工部经营者,身份证住址:广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01217****。

2. 经济损失情况

修复倒塌的墙体预计需要800元。抢救治疗陈某清约花费了1400元。截至目前,付某华向陈某清家属预付了10万元赔偿金。

五、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和报告情况

(一)拆墙的过程

5月1日下午,文某辉跟付某华说,乘“五一”劳动节假日,城管没有上班,可以对围墙拆除开个门。5月2日上午,文某辉又催促付某华在围墙开个门。5月3日上午,付某华准备好铁丝、横梁木、胶钳等工具和材料,选好围墙第二格作为开口的位置,使用横梁木对第二格石棉瓦横梁进行了加固。文某辉见状,建议付某华拆除围墙第四格(即事故发生处),付某华遂采纳了文某辉的建议,然后拆下了已经安装好的横梁木。当日中午,张某、付某华、周某丽、陈某清和小叶在位于柳江河边****旁张某租用的出租屋的办公室吃午饭,午饭中,付某华提及租用门面的事,但没有邀请或者雇请任何人帮助拆围墙。饭后,付某华、周某丽于13时左右来到施工现场,付某华向新风电器厂小黄师傅借了一部叉车开到第四格围墙外(即事故发生处)的道路旁,在印花车间拿了一块木板(123厘米×60.8厘米)放在叉车的两个叉臂上,付某华站在叉车臂上面的木板上,从围墙第三格东侧墙柱的末端上部使用电镐自上向下拆穿围墙,周某丽帮忙传递工具。至14时30分左右,陈某清、陈某孟、文某辉、张某等人陆续路过,看见付某华在拆墙,就都停留在路边树下聊天,看付某华拆墙或帮其传递拆墙工具。

付某华先从围墙第三格东侧墙柱的末端上部使用电镐拆穿墙,垂直自上向下用电镐凿穿约30厘米高30厘米宽的墙体(即从上往下第1至第5块砖),从第六块砖横向东凿穿60厘米长18厘米高的墙体(期间,电镐坏了,付某华改用铁锤继续捶击墙体上的砖块以拆除墙体上的砖块),然后,到印花车间拿了一根5米长圆木的一头插在围墙原有的墙洞(14厘米×12厘米)上,另一头顶在叉车臂的横向围栏上,试图采用提升叉车臂提升圆木高度以撬动围墙,但最终无法撬动围墙上部,然后用锤子横向东拆除约40厘米长18厘米高,在场人员陈某清、陈某孟、文某辉、张某等都喊付某华:“不要拆了,危险”。在众人的劝阻下,付某华从叉车上下到地面,停止拆墙施工。到现场对面的树荫下休息闲聊。

(二)事故发生经过

在停止施工期间,陈某孟准备回自己的门面工作,付某华叫陈某孟再请一部叉车到现场一起拆墙。陈某孟离开20分钟后,叉车一直未到拆墙现场,陈某清就自行主动爬上叉车臂的木板(高度约1.8米),用铁锤沿着付某华原凿墙的路径和高度自外向内凿穿墙以扩大横向长度。见此状,付某华、张某、文某辉、周某丽等人立即呼喊陈某清,叫他不要捶了,下来了,但喊了多次均无效,陈某清始终未从叉车上撤离到地面,一直使用铁锤横向捶击墙体的红砖, 16时20分左右,陈某清横向东凿墙约0.3米时,在拆围墙上部倒塌,倒塌的围墙撞击对陈某清头部,陈某清跌落至地面。

(三)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付某华从对面道路树荫下跑到事故现场,呼叫陈某清并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周某丽拨打“120”求救,约20分钟,“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现场人员将陈某清抬到对面道路树荫下,医护人员对陈某清进行了现场求救后送柳州肿瘤医院医治。同时,由于倒塌的墙体被路边电缆杆的斜拉杆挡住,半悬挂在空中与墙体之间,付某华到水果行附近请来一辆叉车,两台叉车合力将已经倒塌的墙体推入墙内。陈某清被送至柳州市肿瘤医院后,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当日17时3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四)事故报告情况

5月3日21时29分,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五里亭街道办事处关于当日下午发生墙倒致人死亡的事故报告,遂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经核实,初步确定该事件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向柳州市应急管理局、鱼峰区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五、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

柳州市,5月2日,15-27℃,晴,北风1-2级,紫外线指数:弱。

柳州市,5月3日,15-30℃,阴,北风1-2级,紫外线指数:弱。

2. 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处位于印花车间与九头山路道路之间的围墙,围墙上西起第二格和第三格与车间外墙壁之间盖有石棉瓦。

站在九头山道路面对事故现场的围墙,该围墙是在3米高的红砖墙上进行了加高,左侧的水泥砖(规格39厘米×20厘米×20厘米)加高1.5米,右侧的红砖(规格24厘米×12厘米×5厘米)加高1.5米,围墙与车间外墙靠近在拆围墙处,残留有原倒塌的墙体,墙体最高处4.5米,最低处2.35米,被推入墙内的墙体,最长3.5米,最高1.08米,已经断为3段,呈不规则形状,现场事故部位墙体内外散落有红砖和水泥砖碎块。墙外恢复性摆放了一部杭州SERIS H30叉车,叉车臂距离地面2.0米,事故倒塌围墙部位,有一根斜拉的电杆固定钢缆。

3 .善后处理情况

截至目前,付某华向陈某清家属预付了壹拾万元赔偿金。

六、技术分析

从道路面对围墙,付某华从围墙第三格末端的墙柱东侧自外向内从上往下垂直拆了约30厘米高12厘米宽的墙体,横向往左采用掏掘的方式拆了约100厘米长18厘米高的墙体,然后陈某清自外向内再往左采用掏掘的方式拆了约30厘米长18厘米高的墙体,且所拆除部位的墙体已被贯通,被拆墙体的上部残留墙体已经形成悬空的不稳定状态,陈某清使用铁锤自外向内锤击墙体时,墙体受到自外向内的力,按照力的平衡原理,残留的墙体产生自内向外的力,这个自内向外的力打破了原墙体的平衡,尚未贯通的墙体东侧部分不能支撑在拆墙上部自内向外的力,最终导致墙体自内向外倒塌。

七、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八、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收集到的证据以及现场遗留证据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陈某清使用铁锤捶击墙体,墙体失去平衡而倒塌,陈某清被墙体打击后坠落,陈某清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付某华采用掏掘方式拆除墙体,墙体已处于易倒塌的不稳定状态,存在安全隐患。

2.付某华采用抬升叉车臂,在叉车臂上铺设木板作为临时工作平台,工作平台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3.在可预见墙体要倒塌的情况下,陈某清不听劝阻,站在叉车臂平台上(站立面狭窄),近距离使用铁锤捶击已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墙体,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九、事故性质

鱼峰区九头山路16号“5·3”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十、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对死者陈某清的处理建议

陈某清,采用掏掘方式拆除墙体,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强制性条文5.1.3“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其违规行为直接造成墙体倒塌。由于陈某清的行为属于自然人的行为,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鉴于陈某清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对陈某清不予以行政处罚。

2.对付某华的处理建议

付某华,采用掏掘方式拆除墙体,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强制性条文5.1.3“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由于付某华行为属于自然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建议对付某华不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方法

本次事故反映出自然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下一步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鱼峰区应急管理局、鱼峰区住建局应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逐步提升公民安全意识和遵守法律意识,一旦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立即制止。

调查组工作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