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箭盘山广西柳州华浔品味装饰有限公司窑埠分公司“6·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4-08-06 11:10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二)有关合同签订情况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六、事故性质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2024年6月4日12时17分,在柳州市屏山大道北四巷盛邦书香里3栋2单元X楼XX号房内,广西柳州华浔品味装饰有限公司窑埠分公司施工人员在拆除墙体作业过程中墙体倒塌,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鱼峰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7日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鱼峰分局、箭盘山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人组成,同时邀请鱼峰区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单位名称:广西柳州华浔品味装饰有限公司窑埠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浔窑埠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MA5KFQQD9Y;法定代表人:尹某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柳州市蟠龙路7号窑埠古镇祥源领地项目3栋2层201A、201C号铺面;成立日期:2022年01月20日;经营范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

持证情况:总公司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244064884)和《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4586373;资质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有效期:至2026年7月15日)。

(二)有关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5月27日,柳州市屏山大道北四巷盛邦书香里3栋2单元X楼XX号房(以下简称XX房)业主覃某华与华浔窑埠分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将XX房整体装修交由华浔窑埠分公司施工,计价面积为79㎡,合同总价18万元,工期为90个工作日。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XX房内,事发点在客厅与厨房之间的入户走廊区域。房屋层高(内高)约2.7米,倒塌的墙体为相连接的两面墙,分别为厨房与客厅、厨房与入户走廊之间的隔墙,原墙体面积约5.86平方米。事发地面遗留有一整块倒塌的墙体(长约2米,宽约1.6米)、碎裂的大小不一的水泥砖块、一把拆墙使用的八角锤(锤柄长度104厘米,锤头直径约6厘米,长17厘米)。屋内离事故现场2米处还遗留有一台离合电锤(功率为1050w),一台切割机。屋内的其他墙体已部分被拆除,墙体上有明显被切割的痕迹,未拆完的墙体是从下往上被掏空。入户门外墙上张贴有房屋装修许可证,施工工期约90天,施工日期为2024年4日至2024年9月3日止,装修单位为华浔品味装饰公司。


图1  XX房事发点倒塌墙体

图2  其他房间墙面底部被掏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2024年6月4日9时左右,左某林在XX房施工现场向熊某凡、谭某华安排施工任务,由熊某凡、谭某华2人拆除厨房、卫生间、卧室的三面墙,并清理垃圾。左某林将拆墙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讲清楚后,就离开施工现场。然后,谭某华用切割机在墙体上先切缝,熊某凡用电锤掏掘墙体底部,掏空部分后,再用八角锤锤击墙面,由下往上拆除墙体。12时17分左右,熊某凡在隔壁房间做午饭,谭某华用八角锤拆除厨房墙体的过程中,厨房墙体整面倒塌,谭某华避让不及,被墙体击中胸部,压在地面。事发后,谭某华向熊某凡呼救,熊某凡出来后,试着抬起墙面,但抬不动。然后,熊某凡通过微信语音把谭某华受伤情况告诉左贵林,并寻求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帮助,保安来到房间后把墙体挪开,把人救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12时30分左右,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把伤者送往柳州肿瘤医院抢救,谭某华于当日14时51分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左某林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给公司领导,华浔窑埠分公司立即安排人员到医院配合抢救,支付了医药费用约0.76万元。目前,华浔窑埠分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和解,由华浔窑埠分公司一次性赔偿75万元。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谭某华,男,55岁,杂工;公民身份号码:4527xxxxxxxxxxxx77;户籍地:广西凤山县金牙乡陇旺村大磨团屯3号。

(二)经济损失情况

华浔窑埠分公司支付了医药费用0.76万元,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75万元,经济损失合计75.76万元。

四、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五、事故原因

经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谭某华采用掏掘方式拆除墙体,墙体倒塌而被击中,其个人的违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华浔窑埠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未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无拆墙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二是拆除墙体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三是未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台账;四是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是未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墙面底部被掏空,被拆墙体的上部形成悬空、处于易倒塌的不稳定状态”的安全隐患。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最终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该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华浔窑埠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尹某元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是未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是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致使该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方面、现场作业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未得到及时消除。尹某元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鱼峰箭盘山广西柳州华浔品味装饰有限公司窑埠分公司“6·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谭某华,采用掏掘方式拆除墙体,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5.1.3“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的规定,其违规行为直接造成本事故的发生,鉴于谭某华在本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以追究其责任。

2.华浔窑埠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此次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处罚。

3.尹某元,作为华浔窑埠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予以处罚。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华浔窑埠分公司应当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一是开展制度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各工种操作规程。二是组织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按计划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并做好记录台账,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是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认真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保障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调查人员签名:

2024年7月25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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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鱼峰箭盘山广西柳州华浔品味装饰有限公司窑埠分公司“6·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二)有关合同签订情况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六、事故性质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2024年6月4日12时17分,在柳州市屏山大道北四巷盛邦书香里3栋2单元X楼XX号房内,广西柳州华浔品味装饰有限公司窑埠分公司施工人员在拆除墙体作业过程中墙体倒塌,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鱼峰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7日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鱼峰分局、箭盘山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人组成,同时邀请鱼峰区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单位名称:广西柳州华浔品味装饰有限公司窑埠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浔窑埠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MA5KFQQD9Y;法定代表人:尹某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柳州市蟠龙路7号窑埠古镇祥源领地项目3栋2层201A、201C号铺面;成立日期:2022年01月20日;经营范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

持证情况:总公司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244064884)和《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4586373;资质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有效期:至2026年7月15日)。

(二)有关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5月27日,柳州市屏山大道北四巷盛邦书香里3栋2单元X楼XX号房(以下简称XX房)业主覃某华与华浔窑埠分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将XX房整体装修交由华浔窑埠分公司施工,计价面积为79㎡,合同总价18万元,工期为90个工作日。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XX房内,事发点在客厅与厨房之间的入户走廊区域。房屋层高(内高)约2.7米,倒塌的墙体为相连接的两面墙,分别为厨房与客厅、厨房与入户走廊之间的隔墙,原墙体面积约5.86平方米。事发地面遗留有一整块倒塌的墙体(长约2米,宽约1.6米)、碎裂的大小不一的水泥砖块、一把拆墙使用的八角锤(锤柄长度104厘米,锤头直径约6厘米,长17厘米)。屋内离事故现场2米处还遗留有一台离合电锤(功率为1050w),一台切割机。屋内的其他墙体已部分被拆除,墙体上有明显被切割的痕迹,未拆完的墙体是从下往上被掏空。入户门外墙上张贴有房屋装修许可证,施工工期约90天,施工日期为2024年4日至2024年9月3日止,装修单位为华浔品味装饰公司。


图1  XX房事发点倒塌墙体

图2  其他房间墙面底部被掏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2024年6月4日9时左右,左某林在XX房施工现场向熊某凡、谭某华安排施工任务,由熊某凡、谭某华2人拆除厨房、卫生间、卧室的三面墙,并清理垃圾。左某林将拆墙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讲清楚后,就离开施工现场。然后,谭某华用切割机在墙体上先切缝,熊某凡用电锤掏掘墙体底部,掏空部分后,再用八角锤锤击墙面,由下往上拆除墙体。12时17分左右,熊某凡在隔壁房间做午饭,谭某华用八角锤拆除厨房墙体的过程中,厨房墙体整面倒塌,谭某华避让不及,被墙体击中胸部,压在地面。事发后,谭某华向熊某凡呼救,熊某凡出来后,试着抬起墙面,但抬不动。然后,熊某凡通过微信语音把谭某华受伤情况告诉左贵林,并寻求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帮助,保安来到房间后把墙体挪开,把人救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12时30分左右,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把伤者送往柳州肿瘤医院抢救,谭某华于当日14时51分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左某林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给公司领导,华浔窑埠分公司立即安排人员到医院配合抢救,支付了医药费用约0.76万元。目前,华浔窑埠分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和解,由华浔窑埠分公司一次性赔偿75万元。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谭某华,男,55岁,杂工;公民身份号码:4527xxxxxxxxxxxx77;户籍地:广西凤山县金牙乡陇旺村大磨团屯3号。

(二)经济损失情况

华浔窑埠分公司支付了医药费用0.76万元,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75万元,经济损失合计75.76万元。

四、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五、事故原因

经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谭某华采用掏掘方式拆除墙体,墙体倒塌而被击中,其个人的违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华浔窑埠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未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无拆墙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二是拆除墙体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三是未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台账;四是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是未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墙面底部被掏空,被拆墙体的上部形成悬空、处于易倒塌的不稳定状态”的安全隐患。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最终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该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华浔窑埠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尹某元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是未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是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致使该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方面、现场作业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未得到及时消除。尹某元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鱼峰箭盘山广西柳州华浔品味装饰有限公司窑埠分公司“6·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谭某华,采用掏掘方式拆除墙体,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5.1.3“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的规定,其违规行为直接造成本事故的发生,鉴于谭某华在本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以追究其责任。

2.华浔窑埠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此次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处罚。

3.尹某元,作为华浔窑埠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予以处罚。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华浔窑埠分公司应当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一是开展制度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各工种操作规程。二是组织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按计划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并做好记录台账,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是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认真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保障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调查人员签名:

2024年7月25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