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2016年决算公开
柳州市鱼峰区法制办
2016年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概况
第二部分:2016年鱼峰区司法局(含法制办)决算报表
第三部分:2016年度鱼峰区司法局(含法制办)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6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一)负责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二)负责统筹规划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拟订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三)负责对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
(四)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清理、汇编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负责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七)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执法工作。
(八)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
(九)办理区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呈报市人民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事宜。
(十)承办向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涉及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柳州市申请裁决的案件的答复工作。
(十一)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决算单位构成:鱼峰区法制办公室
第二部分:2016年鱼峰区司法局(含法制办)决算报表(详见附表)
备注:由于鱼峰区法制办与鱼峰区司法局合并账套记账,因此无单独的决算报表和“三公”经费说明
第三部分:2016年度鱼峰区司法局(含法制办)决算情况说明
(由于鱼峰区法制办与鱼峰区司法局合并账套记账,因此无单独的决算报表和“三公”经费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区法制办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6年我部门收入决算总额为1252.61万元,其中:当年收入357.36万元,上年结转收入895.25万元。支出决算总额1252.61万元,其中:当年支出321.78万元,年末结转结余930.82万元。总收支同比减少230.12万元,增长15.52%。
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压缩一般公用经费;二是缩减项目经费。
(一)收入总计 357.36 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 351.37 万元,为鱼峰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 0 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计算机技术中心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以及机关服务局后勤服务收入。
3.经营收入 0 万,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 5.99 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0 万元,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不能保证其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二)支出总计 321.78 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 138.31 万元;
2. 教育支出(类) 0 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0 万元;
4.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8.69 万元;
5. 商业服务业等支出(类) 0 万元;
6.住房保障支出(类) 25.53 万元。
7. 公共安全支出 149.25 万元。
二、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186.92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150.52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公用经费 36.40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等。
三、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政府性基金支出 0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 万元,项目支出 0 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 0 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 0.56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 0 局机关、 0 个所属单位出国团组 0 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 0 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 0 个,累计 0 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0 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0 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 0 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财政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6年,鱼峰区司法局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0 辆,全年运行费支出 0 万元,平均每辆 0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 0.56 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 7 次,人次 88 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 0 次,人次 0 次。
(四)“三公”经费支出 0.56 万元,比年初预算数 1.46 万元减少 0.9万元,比上年支出数 7.35 万元减少 6.79万元,下降 93 %。增减变动原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强化机关财务管理,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在审核各项支出时,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比上年 0 万元减少(增加) 0 万元,减少(增加)原因为2016年出国人数比2015年减少(增加) 0 人(2016年出国人数 0 人,2015年出国人数 0人),用历年结余资金安排的出国费用。
2. 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 0万元,比年初预算 0 万元加 0万元;比上年 7.04 万元减少 7.04万元,减少原因为2016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数量减少,费用下降。2016年汽车保有量0辆。
3. 公务接待费支出 0.56万元;年初预算 0.36 万元,基本持平;比上年0.31 万元增加 0.25 万元,增加原因为接待人次增多。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与司法局合并做账,因此数据参考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36.40 万元,比2015年减少 31.34万元,降低46 %。主要原因是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与司法局合并做账,因此数据参考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10.34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10.34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0 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10.34 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100 %,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0 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0 %。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与司法局合并做账,因此数据参考司法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 0 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 辆、一般公务用车0 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0 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0 辆、其他用车 0 辆,其他用车主要是 0 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本单位)共组织对 2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 52万元,占年初预算的 57 %。绩效评价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理想,达到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