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2016年决算公开
柳州市鱼峰区司法局
2016年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概况
第二部分: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第三部分: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6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辖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辖区法治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辖区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治宣传工作;
(三)管理辖区法律援助工作、“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工作;
(四)监督管理辖区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五)负责辖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协助区委管理司法所的领导干部;
(六)承办区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鱼峰区司法局负责鱼峰区司法行政工作,辖荣军、白莲等7个司法所,下设二层机构鱼峰区法律援助中心。
具体包括法治宣传教育、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司法基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三大纠纷、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业务。
二、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柳州市鱼峰区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
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区司法局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6年我部门收入决算总额为1252.6万元,其中:当年收入357.36万元,上年结转收入895.25万元。支出决算总额1252.6万元,其中:当年支出321.78万元,年末结转结余930.82万元。总收支同比减少230.13万元,下降15.52%。
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缩减一般公共预算;二是项目调整。
(一)收入总计357.36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351.37万元,为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0万元。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4.其他收入5.99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0万元。
6.上年结转和结余895.2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205.48万元、项目支出结转结余689.77万元。
(二)支出总321.78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138.31万元:主要用于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等。
2.公共安全支出(类)149.25万元:主要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 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12万元:主要用于人大办本级按国家规定发放的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方面的支出。
3.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支出(类)8.69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8.住房保障支出(类)25.53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9.其他支出0万元。
10.结余分配0万元,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0万元、事业基金0万元。
11.年末结转和结余930.83万元,为本年度及以前年度
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191.83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739.00万元。
二、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区司法局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15.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6.92万元,项目支出128.23万元。其中:
201类03款01项行政运行基本支出138.31万元。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
1.204类06款02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基本支出0万元。
2.204类06款03项机关服务基本支出0.11万元;项目支出15.07万元。
3.204类06款04项基层司法业务基本支出0.19万元;项目支出30.76万元。
4.204类06款05项普法宣传基本支出0.14万元;项目支出25.26万元。
5.204类06款07项法律援助项目支出35.22万元。
6.204类06款99项其他司法支出基本支出13.94万元;项目支出21.91万元。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210类05款01项行政单位医疗支出基本支出8.69万元。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
221类02款01项住房公积金支出基本支出25.53万元。
三、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区司法局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 0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0 万元,项目支出 0 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 0 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 0.56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 0 局机关、 0 个所属单位出国团组 0 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 0 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 0 个,累计 0 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0 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0 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 0 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财政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6年,鱼峰区司法局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0 辆,全年运行费支出 0 万元,平均每辆 0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 0.56 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 7 次,人次 88 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 0 次,人次 0 次。
(四)“三公”经费支出 0.56 万元,比年初预算数 1.46 万元减少 0.9万元,比上年支出数 7.35 万元减少 6.79万元,下降 93 %。增减变动原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强化机关财务管理,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在审核各项支出时,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比上年 0 万元减少(增加) 0 万元,减少(增加)原因为2016年出国人数比2015年减少(增加) 0 人(2016年出国人数 0 人,2015年出国人数 0人),用历年结余资金安排的出国费用。
2. 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 0万元,比年初预算 0 万元加 0万元;比上年 7.04 万元减少 7.04万元,减少原因为2016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数量减少,费用下降。2016年汽车保有量0辆。
3. 公务接待费支出 0.56万元;年初预算 0.36 万元,基本持平;比上年0.31 万元增加 0.25 万元,增加原因为接待人次增多。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36.40 万元,比2015年减少 31.34万元,降低46 %。主要原因是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10.34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10.34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0 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10.34 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100 %,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0 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0 %。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 0 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 辆、一般公务用车0 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0 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0 辆、其他用车 0 辆,其他用车主要是 0 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本单位)共组织对 2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 52万元,占年初预算的 57 %。绩效评价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理想,达到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